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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户外广告管理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12-03-29 · 共 2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2-03-29
宁夏回族自治区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共 28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利用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实物模型、条幅、气球、印刷品等形式设置、绘制、悬挂、张贴、散发(以下统称设置)户外广告,从事户外广告宣传和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3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街道、广场、机场、车站、码头等建筑物或者空间设置的广告; (二)利用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设置的广告; (三)利用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设置的广告; (四)利用其他场所、载体在户外设置的广告。
第4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5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城建、环保、交通等有关部门统一制订,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实施。
第6条
户外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美观,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公众。 在户外广告经营活动中,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7条
户外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损害国家、民族利益和尊严; (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标志和国歌音响; (三)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四)含有淫秽、迷信、暴力、荒诞、丑恶的内容; (五)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六)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贬低他人或者同类产品的内容; (九)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8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设计、制作、发布户外广告。
第9条
户外广告中使用的语言、文字、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10条
设置安装户外广告应当牢固、安全,并定期维修、翻新或者拆除。
第11条
在统一规划的区域设置户外广告,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在未统一规划的区域设置户外广告,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城建、环保、交通等有关部门审批。
第12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广告设计图、广告合同、场地使用协议,填写《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申请经批准后,应当按批准的内容、规格、地点、时间设置广告。 在自有场地设置自我宣传的户外广告,必须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13条
经营户外广告和临时性户外广告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或者《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 自治区以外单位或者个人在自治区内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当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或者核准手续。
第14条
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及各类展销会、订货会等,举办单位或者参加者需要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有户外广告经营权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办或者代理;自行发布的,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核准登记。
第15条
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户外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16条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承办或者代理户外广告业务,应当查验广告客户的有关证明,核实广告内容。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户外广告,不得承办和代理。
第1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和其他专用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和其他专用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18条
张贴户外广告,必须持有关部门或者授权单位的证明,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加盖广告管理专用印章,在指定的位置张贴。 对张贴没有加盖广告管理专用印章的户外广告或者在户外设施上随手书写的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或者清除,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公共广告栏由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坏、涂污和覆盖。
第19条
公共广告栏使用费标准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自治区财政、物价部门批准。 户外广告的场地、建筑物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自治区物价、城建部门制订,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应用新技术设置新颖户外广告,其场地、建筑物占用费可给予减免;对公益性的临时户外广告,可免收公共广告栏使用费和场地、建筑物占用费。
第20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统一规划的户外广告场地;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在其有效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遮盖或者损坏。 因城市建设需拆迁有效期内户外广告及其设施的,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并补偿原广告设置者一定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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