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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地方法规2013-11-12 · 共 5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3-11-12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共 51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自治县是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毛南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境内还居住着壮族、汉族、苗族、瑶族、仫佬族等民族。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以下简称自治机关)驻思恩镇。
第3条
自治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开拓创新,努力把自治县建设成为经济发展、民族团结、文化繁荣、社会安定、人民富裕、环境优美的民族自治地方,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而努力奋斗。
第4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尊重自治机关的自治权,遵守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第5条
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6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毛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核准决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毛南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7条
自治县县长由毛南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中,毛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所占比例,应当与其民族人口在全县人口中所占比例相适应。
第8条
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应当配备毛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第9条
自治机关保证宪法、法律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努力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自治机关根据本县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本县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10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中,应当有毛南族公民担任院长或者副院长、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其他工作人员中,应当配备有毛南族的人员。 经济建设
第11条
自治机关在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指导下,从实际出发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计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自治县的经济建设事业。
第12条
自治机关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方针,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发挥本县的资源优势,发展特色产业,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不断增强县域经济实力。
第13条
自治县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统一规划、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扎实稳步推进新阶段扶贫开发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自治机关采取有效措施,增加农业投入,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发展;实施科技兴农,建立健全农业科技推广体系和服务网络;鼓励调整和优化农业产业结构,着力推进农业产业化建设,发展优质、高效、安全的生态农业,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和经济效益,增加农民收入。
第14条
自治县依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及其他公害,实现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自治县开发资源和开展建设时,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照顾自治县的利益和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 自治区在安排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时,同等条件下,自治县申报的项目享受优先安排和倾斜照顾。
第15条
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土地管理,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禁止乱占滥用土地。 自治县依法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分别缴入中央和自治区国库。自治区安排使用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项目资金时,自治县享受优先安排的照顾。
第16条
自治县坚持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允许农民按照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农民承包的土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为非农业用地。
第17条
自治县充分利用丰富的森林资源,因地制宜发展林业产业。 自治县对森林资源实行分类经营。重视天然林保护和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培育珍贵乡土植物,重点发展优质高效经济林,逐步提高资源总量和质量。 自治县依法征收的育林基金,自治县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的留存比例高于非自治县,自治区集中部分在安排使用时,自治县享受适当倾斜照顾。
第18条
自治县加大对民族特色产业的帮助和支持力度,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大力发展以菜牛、香猪为主的畜牧业和其他养殖业。
第19条
自治机关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制定水电发展规划,加快水利设施建设,重视防汛规划和防汛抗旱预案的编制,加强水土保持和水利工程的保护管理工作,加强小流域综合治理,防治水害。 鼓励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公民依法合理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发展水电产业。自治县电网应当与发电工程项目配套建设,县境内电源点应与自治县电网并网运行。 自治县依法征收的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重点支持水源区群众发展生产,改善生活。
第20条
自治机关依法保护、管理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自治县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鼓励符合规定有资质条件的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禁止无证勘查、开采和乱挖滥采等破坏矿产资源的行为。 自治县依法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分别缴入中央和自治区国库。自治区安排使用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保护等项目资金时,自治县享受优先安排的照顾,所获得的资金总额不低于本县上缴自治区国库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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