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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10-07-23 · 共 3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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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7
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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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23
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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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者组织、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志愿者、志愿者组织及其志愿服务活动。
第3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自愿以自己的时间、知识和技能等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公益性活动。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也称义工。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组织,是指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性组织。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支持和促进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保障。
第5条
省志愿者联合会指导和协调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活动,市、县(区)志愿者联合会(协会)或者义工联合会(协会)(以下统称志愿者联合会)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者联合会在同级共青团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民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6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维护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7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活动。 提倡、鼓励公民和社会各界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章 志愿者组织
第8条
具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志愿者组织,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登记,接受其监督和管理。
第9条
志愿者组织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并可以按照志愿者联合会的章程申请成为其团体会员。
第10条
志愿者组织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志愿者的招募、注册、培训、考核和激励等工作; (二)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三)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志愿者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11条
志愿者组织招募志愿者时,应当公告志愿服务项目和志愿者的条件、数量、服务内容以及风险等信息。
第12条
志愿者组织应当建立注册制度、志愿服务时间累计和绩效评价制度,并建立志愿服务档案。 志愿者要求志愿者组织出具参加志愿服务证明的,志愿者组织应当及时、如实出具证明。 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志愿者组织不得公开或者向第三方提供志愿者的个人信息。
第13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组织本单位、本系统、本社区的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章 志愿者
第14条
志愿者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志愿服务能力和从事志愿服务必要的身体条件。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其监护人同意或者由其监护人陪同,可以参加与其年龄、身心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
第15条
鼓励符合条件的个人向志愿者组织申请成为注册志愿者。
第16条
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者组织; (二)参加志愿者组织的活动,接受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活动有关的教育、培训; (三)获得志愿服务活动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四)获得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所必要的条件和安全保障; (五)要求志愿者组织帮助解决志愿服务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六)对志愿者组织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批评; (七)在自身生活有困难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八)法律、法规及志愿者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17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志愿者组织的章程和制度; (二)接受志愿者组织的指导和安排,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志愿服务工作; (三)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不得泄露在参加志愿服务过程中获悉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不得损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四)因故不能完成志愿服务活动时,及时告知志愿者组织; (五)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六)不得利用志愿者身份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七)维护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声誉和形象。
第18条
志愿者参加经志愿者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佩戴志愿服务标志。 第四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19条
志愿服务的范围主要包括扶贫济困、帮孤助残、支教助学、科技推广、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社区服务、大型社会活动、应急救援等社会公益事业。 志愿者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的具体范围和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20条
需要志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志愿者组织提出申请,并如实告知所需志愿服务的信息和风险。 志愿者组织应当在十日内对志愿服务的申请进行审查并予以答复;不能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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