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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16-02-26 · 共 6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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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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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6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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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障经济困难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依法确定的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及其他人员。
第3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规定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并根据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法律援助的资源和需求,以及公民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能力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 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优于省标准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4条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建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制度,将法律援助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同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做好与法律援助有关的工作。
第6条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法律援助日常工作,指导下级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
第7条
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对依据本条例实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
第8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以及高等院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利用自身资源依法参与法律援助,发挥法律援助志愿者的作用。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向社会购买法律援助服务。
第9条
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和执业规范,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确保法律援助质量。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质量标准和质量评估体系。
第10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加强法律援助宣传,使公众普遍知晓法律援助。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法律援助的公益宣传。 第二章 条件、对象与方式
第11条
经济困难公民、特殊案件当事人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第12条
福利院、孤儿院、养老机构、光荣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福利机构,因维护其合法民事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的,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其申请可以提供法律援助。 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其申请可以提供法律援助。
第13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盲、聋、哑人和智力残疾人; (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三)未成年人; (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 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省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14条
对于应当通知辩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查明拒绝的原因,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准许,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的情况书面告知法律援助机构,同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15条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一)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五)被告人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六)恐怖犯罪案件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6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对于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具有三年以上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第17条
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第18条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不同申请事项,采取下列不同方式提供法律援助: (一)刑事辩护或者刑事代理; (二)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三)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四)代拟法律文书; (五)提供法律咨询;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案情简单、诉讼标的小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导当事人自行诉讼。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19条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法律援助申请表由法律援助机构免费提供。
第20条
公民申请代理、辩护或者代拟法律文书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经济困难申报材料; (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 公民应当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法律咨询的,可以只提交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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