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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秀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地方法规2016-09-30 · 共 6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6-09-30
金秀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共 6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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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金秀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项事业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自治县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以下简称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瑶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县境内居住着瑶族、壮族、汉族、仫佬族、苗族、侗族等民族。 自治县自治机关(以下简称自治机关)驻金秀镇。
第3条
自治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和 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创新、协调、绿色、 开放 、共享的发展理念, 实施“生态立县”战略, 努力把自治县建设成为富裕 、 文明、民主 、 和谐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4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同时 , 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自治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第5条
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 府。 自治机关依法行使县级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法行使自治 权 。
第6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7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瑶族公民所占的比例,应当与其民族人口在全县总人口所占的比例相适应,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瑶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8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瑶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代表名额和比例,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确定,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有适当比例的妇女代表。
第9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和上一级人民政府 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10条
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瑶族公民担任,副县长中应当有瑶族公民;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中,瑶族公民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所占比例,应当与其民族人口在全县人口中所占比例相适应。 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瑶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干部。
第11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12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有瑶族公民担任 院长、检察长或者 副院长、副检察长,其他工作人员中应当配备有一定比例的瑶族公民。
第13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时,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自治区 和来宾市 地方性法规和本条例、自治县单行条例为依据。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保障各民族公民有使用本民族语言和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第14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依法根据自治县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项事业的特点,制定、修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15条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的实际,在不违背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不断加快经济社会发展。
第16条
自治县招录公务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时,按照有关规定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划出一定比例的名额定向招录 本县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 报考人员;对报考自治县公务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少数民族考生给予照顾加分。 自治县事业单位、上级机关隶属的在自治县的事业单位公开招录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自治县少数民族报考 人员。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招录人员时, 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自治县少数民族人员。
第17条
自治县要注重培养选拔瑶族及其他少数民族干部; 在选拔、配备科级干部时,划定相应名额,选拔、配备 瑶族及其他少数民族 干部,使 其所占比例与其民族人口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比例相适 应。
第18条
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实际制定政策和措施,鼓励各类人才为自治县建设服务。 经上级有关部门同意,在事业单位中高级技术岗位设置比例方面适当倾斜 。
第19条
自治县加大农业投入,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引导、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大力推进现代特色产业转型升级,组织实施现代特色农业产业品种品质品牌提升行动,加快富硒农业、有机循环农业、休闲农业转型升级,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增加农民收入。 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组织,扶持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经营。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向农业输入现代生产要素和经营模式。 大力发展优质水果、茶叶、特种养殖业,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推进农业品牌化建设,强化“三品一标”的建设和保护,提高农产品质量的安全监管能力,扩大农产品贸易。建立健全重大病虫害防控长效机制,强化重大动物疫病防控。
第20条
自治机关依法保护森林资源,按照林业发展规划,对公益林、商品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重点管护公益林 , 特别要加强水源林管护;坚持荒山造林、迹地更新与四旁植树相结合,提高森林覆盖率。 禁止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水源林区种植桉树等短轮伐期 商品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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