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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和顺古镇保护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共 3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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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和顺古镇保护条例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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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和顺古镇的保护和管理,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和顺古镇的保护和管理,以及在和顺古镇保护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3条
和顺古镇保护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统一管理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4条
和顺古镇的保护范围为和顺镇管辖的行政区域。和顺古镇实行分区保护,保护范围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风貌协调区。 核心保护区是指十字路社区村委会、水碓社区村委会所辖的主要居民区,包括大寨子片区、和顺图书馆、艾思奇故居、张家坡、贾家坝等片区。 建设控制区是指十字路社区村委会及水碓社区村委会在核心保护区以外的其他居民区、大庄社区村委会居民区。 风貌协调区是指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以外的和顺古镇其他区域。
第5条
保山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和顺古镇的保护工作,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和顺古镇的保护。 腾冲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和顺古镇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实施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设立保护专项资金,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和顺古镇保护的有关工作。 和顺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和顺古镇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6条
腾冲县人民政府负责和顺古镇保护和管理的行政机构(以下简称和顺古镇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 (二)组织实施保护规划、保护详细规划和具体管理措施; (三)维护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文物古迹; (四)负责安全和卫生管理,维护社会秩序; (五)依法集中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 (六)其他有关保护和管理工作。 和顺古镇管理机构集中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方案由腾冲县人民政府拟定,报保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7条
腾冲县人民政府可以从和顺古镇的旅游景区(点)门票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作为古镇维护费。具体项目和标准由腾冲县人民政府按照程序报请省级有关部门批准。 和顺古镇保护经费由政府投入、古镇内国有资产收益、古镇维护费、社会捐赠以及其他收入构成,专项用于和顺古镇的保护和古镇内原住居民生产生活的改善。
第8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社会捐赠、投资和其他方式参与和顺古镇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和顺古镇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劝阻、举报。 保山市、腾冲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和顺古镇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9条
腾冲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编制、修订和顺古镇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规划的内容、审批程序和时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拒不执行经批准的和顺古镇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确需对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依法按照程序报经批准。
第10条
和顺古镇内的建设、维护和修缮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的要求,不得改变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从事建设、维护、修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文化古迹、古树名木、水体地貌,设置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文明施工;未经批准不得占道堆放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及其他杂物。
第11条
和顺古镇内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使用与古镇风貌相协调的建筑装饰材料。 维护、修缮核心保护区内的历史建筑物、历史构筑物,应当按照历史状况原样修复。 和顺古镇内的电力、消防、通信、防洪、供排水、有线电视等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古镇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的要求。
第12条
挂牌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方案由产权人申报,经和顺古镇管理机构会同建设、文化、宗教等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方案,由产权人向和顺古镇管理机构申报,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有安全隐患的建筑物、构筑物,产权人应当及时进行维护、修缮。产权人有能力维护、修缮而不维护、修缮的,和顺古镇管理机构应当督促其维护、修缮;确实无力维护、修缮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视情况予以资助,或者通过协商方式置换产权。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13条
腾冲县人民政府按照和顺古镇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具体划定并公布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风貌协调区的范围,设立标志;组织对和顺古镇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历史建筑物、历史构筑物进行普查,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做好确定公布工作。
第14条
和顺古镇内的历史建筑物、历史构筑物、古树名木等实行挂牌保护,保护标志、标识由和顺古镇管理机构统一制作、悬挂和管理。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作、使用、摘除保护标志、标识。
第15条
在和顺古镇内开展民族文化活动、商品促销、影视拍摄等公益性、商业性活动,不得破坏古镇的环境和自然风貌,不得损坏历史建筑物、历史构筑物和公共设施;在道路、巷道摆摊设点的经营者,不得妨碍交通、污染环境。
第16条
和顺古镇内的单位、商业店铺应当做好消防工作,并按照消防要求配备相应的器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消防通道的畅通,不得损坏消防设施。 和顺古镇管理机构应当协助消防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第17条
和顺古镇风貌协调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破坏性开发湿地; (二)擅自进行爆破、挖沙、采石、取土; (三)侵占、围填、覆盖、堵截河道或者坝塘; (四)在河道或者坝塘电鱼、毒鱼、炸鱼; (五)在建筑物、构筑物上刻划、涂污; (六)擅自设置标牌、喷绘或者张贴广告、招贴; (七)随意倾倒垃圾、排放污水; (八)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公共设施; (九)建设有碍古镇保护的建设项目。
第18条
和顺古镇建设控制区内除本条例第十七条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拆除、损毁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拆除古民居、古建筑中的门、窗、牌、匾、坊以及其他装饰构件; (三)建设与古镇整体风貌、建筑风格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19条
和顺古镇核心保护区内除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除修缮以外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擅自破墙开店; (三)放养犬只。
第20条
腾冲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和顺侨乡文化、抗战文化、马帮文化、边地文化等历史文化和民族民间文化的宣传、保护和开发,鼓励民间艺人传徒授艺,鼓励开展下列经营项目和活动: (一)设立博物馆,民俗传习馆所; (二)开办传统手工作坊,制作民间工艺产品; (三)开展传统娱乐业及民间艺术表演活动; (四)民间工艺品收藏、交易、展示; (五)民族传统文化体育活动。 县文化、民族宗教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和顺古镇开展传统文化艺术、民族风情、民间工艺的保护、挖掘、收集、整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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