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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0-08-05 · 共 4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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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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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05
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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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保障机制,规范法律援助行为,保障公民享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中心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及其人员,为经济困难的个人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法律保障制度。
第3条
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市法律援助中心协调、指导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区法律援助中心在区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和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导下开展法律援助活动。 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并对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的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第4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和老龄工作机构等组织应当协助需要法律援助的未成年人、妇女、残疾人、老年人等获得法律援助。
第5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法律援助中心和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人员依法查询、复制有关资料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应当免收费用。
第6条
下列法律服务机构和个人负有法律援助义务,按照本条例及有关规定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一)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 (二)法律援助中心及其执业人员; (三)法律服务所及其执业人员; (四)公证处及其执业人员; (五)司法鉴定机构及其执业人员; (六)其他依法负有法律援助义务的组织及其执业人员。
第7条
鼓励前条规定以外的人员自愿参加法律援助中心组织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8条
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9条
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二章 法律援助条件、范围和形式
第10条
公民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并且申请事项依法在本市审理或者处理的,可以向本市的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经济困难标准按照不高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二倍执行。
第11条
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 (一)刑事案件; (二)请求国家赔偿的; (三)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四)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五)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六)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七)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其他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请求赔偿的; (八)因实施见义勇为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 (九)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权利的; (十)未成年人、妇女、残疾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 (十一)其他按照规定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第12条
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以及公民因见义勇为致使自身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限制。
第13条
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但因紧急情况确需法律援助的,经司法行政部门核准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第14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范围的限制: (一)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 (二)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三)在社会福利机构由政府供养的。
第15条
人民法院依法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法律援助中心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第16条
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下列形式: (一)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意见,代拟法律文书; (二)刑事辩护; (三)诉讼代理、劳动争议仲裁代理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四)公证证明; (五)司法鉴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形式。 第三章 法律援助程序
第17条
申请法律援助,按照下列规定向有关法律援助中心提出: (一)属于诉讼事项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中心提出; (二)属于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刑事案件的,向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中心提出; (三)属于劳动仲裁、公证的,向有权处理的劳动仲裁机构、公证处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提出; (四)属于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向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事项发生地的法律援助中心提出。 按照前款规定,两个以上法律援助中心都可以受理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一个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区法律援助中心之间因受理申请发生争议的,由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受理。
第18条
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居(村)委会出具的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经济状况证明应当包括申请人家庭人口状况、就业状况、家庭人均收入等信息; (三)有关法律援助事项的证据; (四)法律援助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其所提供的家庭人口状况、就业状况、家庭人均收入情况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声明。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第19条
申请人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无需提供经济状况证明。
第20条
法律援助中心应当自接到全部法律援助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同意受理的,应当指派法律服务机构安排法律援助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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