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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地方法规2015-12-23 · 共 4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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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3
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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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维护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2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法律、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等手段对社会治安问题进行治理。
第3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坚持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落实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各项任务。
第4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执行本条例,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
第5条
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是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常设机构。 公安机关是社会治安工作的主管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应发挥职能作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6条
市、区、镇和街道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市属各局、总公司和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
第7条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 彻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 (二)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决定和部署,制定本地区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形成群防群治网络; (四)检查、指导各部门、各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五)调查研究,总结推广经验,表彰先进。 第三章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
第8条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其内容是: (一)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要求分解为若干具体目标; (二)制定和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具体措施; (三)建立检查监督、定量考核和评比奖惩制度; (四)确定治安责任人,治安责任人必须是单位的行政负责人。
第9条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责任人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当地政府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决定和部署,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实施方案; (二)领导、组织本部门、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防止因工作偏差而对社会治安造成消极的影响; (三)建立健全内部治安保卫组织,严密防范措施,做好防盗、防火、防破坏事故和防范其他违法犯罪的工作; (四)组织落实干部、职工、学生的法制教育工作; (五)参与所在地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 (六)发生重大刑事、治安案件或灾害事故时,组织力量抢救和保护现场,并及时向公安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七)依照公安、检察、审判机关提出的安全整改通知、司法建议或检察建议,进行整改工作; (八)组织安全检查,落实安全措施,消除不安全隐患。
第10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之间,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之间,厂长、经理和分厂(车间)、部门负责人之间,分厂(车间)、部门和班组负责人之间,要层层签订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制。 签订责任书的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11条
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充实维护社会治安的力量,提高侦察破案能力和办案效率,提高队伍素质,及时打击和取缔各种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
第12条
公安机关要组织以人民警察为骨干的、多种力量参加的治安巡逻,取缔违法活动,打击现行犯罪。 在适当地点设立报警岗亭,方便公民报案或扭送现行违法犯罪人员。
第13条
对公民检举、揭发、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扭送违法犯罪人员,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应予支持,及时查处,并保护公民的安全。
第14条
人民警察追捕正在逃跑的犯罪分子或抢救受犯罪分子伤害的人员,需要临时借用车辆和通讯设备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 公民因紧急报警需借用通讯设备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该提供。
第15条
居民住宅区的治安防范,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和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单位的住宅大楼、大院的治安防范,由所属单位负责组织,建立专人看护制,并接受所在街道的检查、指导。
第16条
农村地区的治安防范,由镇人民政府、武装部、公安派出所和村民委员会组织以治保会、民兵为骨干的护村队、巡逻队负责。
第17条
集市贸易市场的治安防范,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当地公安机关协助,组织力量,进行管理。
第18条
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旅馆业、物资回收业、印铸刻业、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业和文化娱乐公共场所的管理。 旅店、物资回收、印铸刻等行业企业负责人,要教育职工认真执行有关的治安行政法规,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严格管理。发现违法犯罪活动线索或通缉在案人员,要及时举报。严禁卖淫嫖娼、聚众赌博、非法收购、销售赃物或伪印各种证件、承印非法出版物等违法犯罪行为。 在公共场所举办临时性的大型展销、展览或文化活动时,主办单位必须制定保安工作方案,并事先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核准。 对车站、码头、航空港的出入口或广场,当地政府要会同有关主管单位建立治安联防制度,整治违法活动,维护治安秩序。
第19条
外地来市的暂住人员、外来民工暂住地的治安防范,由用工单位负责,并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
第20条
厂矿企业和居(村)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及时发现和疏导、调解各种社会矛盾和民间纠纷,避免矛盾的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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