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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邮政管理条例地方法规2016-08-11 · 共 3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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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0
广州市邮政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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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1
广州市邮政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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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加强邮政建设和管理,促进邮政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邮政建设 、服务 和管理。
快递业 务 的管理, 适用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3条
邮政管理部门负责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 工作 ,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规划、建设、交通、公安、城市管理、工商、农业、税务、国家安全等部门 和 海关 应当 按 照 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邮政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4条
邮政企业应当为社会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服务,保障用户使用邮政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5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 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规划。
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规划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应当经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由邮政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将其纳入城 乡 规划。
第6条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将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列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满足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需求。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和邮件处理场所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邮政设施设置标准的要求,结合本市各区域服务人口数量、服务半径等因素 设置 。
依据城 乡 规划建成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 和邮件处理场所 ,必须专门用于邮政业务,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 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必须经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7条
新建 、改建 住宅区、开发区或者进行旧城区改建,应 当同时建设配套的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
第8条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和邮件处理场所由建设单位代建的, 邮政企业按照建设成本与建设单位进行 结算;由 邮政企业 自行建设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建设用地。邮政营业场所和邮件处理场所所在地块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不计收土地出让金。
邮政企业依法取得的划拨建设用地,不得擅自转让或者改变用途。
第9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 征收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 营业场所和邮件处理场所 时, 房屋征收部门 应与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企业 协商,在保证邮政通信正常进行的情况下,依照城乡规划就近安排或另行建设,所需费用由 房屋征收部门 承担,原有面积与新建面积差额的补偿,按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10条
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高等院校、宾馆和重点旅游景区应当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政服务点,相关单位应当在场地、设备和人员等方面提供便利和必要的支持。
第11条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企业应当按照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规划及社会发展需求,设置邮政报刊亭、邮筒等设施,所占用的场地无偿使用。
第12条
城镇新建住宅必须在首层防盗门外,设置与住户号数相应的标准信报箱;有围墙的住宅、办公楼群应在大院出入口处安装标准信报箱群或设立收发室。
信报箱出现破损或者不能满足投递条件的,邮政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产权人 、使用人 或者物业服务单位。信报箱的维修和更换,由产权人或者物业服务单位负责,产权人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维修和更换。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13条
邮政企业 可根据需要,委托其他单位、个人代办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受委托单位、个人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应当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
经营集邮票品 的单位或者个人 , 应 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商事登记。单位或者个人在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内经营集邮票品业务的,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二十日内,由市场开办者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手续 ;在其他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集邮票品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二十日内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代办其他邮政业务的,应签订代办合同。
第14条
经营集邮票品、代办邮政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 邮政 管 理 部门 的监督管理,不得进行国家禁止的经营活动。
第15条
印制通信使用的信封和明信片,制作邮包的封装盒和信报箱等邮政通信用品,应符合国家或 者行业 标准。
不符合标准的邮政通信用品, 邮政企业 不予收寄。
第四章 服务与保障
第16条
邮政 企业 及其工作人员对用户交寄的邮件、汇款和储蓄存款,负有保密和保护的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用户使用邮政业务情况。
第17条
邮政企业 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拆、隐匿、毁弃邮件,撕揭邮票,冒领汇款;
(二)故意延误邮件传递时间;
(三)擅自中止对用户的邮政通信服务;
(四)拒绝办理应当办理的邮政业务;
(五)擅自改变邮政业务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
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
第18条
邮政 企业应在营业场所设置明显标志,公布营业时间、经办业务种类和资费标准。在邮筒(箱)上标明开取信件的次数和时间。
第19条
邮政 企业应按规定的投递方式、频次、时限、服务要求,迅速、准确投交邮件。
第20条
新建单位、住宅或商品楼宇具备下列通邮条件的,其产权人或物业服务单位到当地 邮政企业 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 邮政企业 应 自登记之日起七日内 予以通邮 :
(一)具备邮政车辆或 邮政企业工作人员 通行条件的;
(二)有标准地名和公安部门统一编制门牌号码的;
(三)已按规定设置信报箱或收发室的;
( 四 )按规定需要办理中外文名称登记、已办妥手续的。
在办理通邮手续前,建设单位应当将代建的 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 移交给邮政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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