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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预算审查批准监督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5-12-28 · 共 5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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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8
厦门市预算审查批准监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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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审查、批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全市总预算草案及全市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市本级预算及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厦门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全市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市本级决算;撤销市人民政府和区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负责预算、预算调整和决算草案的初步审查和预算执行情况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3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就预算、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专项调查,或者委托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调查,有关的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应当将调查结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的决定、决议。
第4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市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全市总预算草案的报告;将区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决定市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监督市本级各部门和区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销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区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全市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市财政部门)应当将有可能影响预算的重大政策调整,及时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通报;必要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5条
本条例的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第6条
全市总预算由市本级预算和汇总的区级总预算组成。
市本级预算包括市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和税收返还、转移支付预算。
各部门的预算由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第7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第8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市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经市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二章 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
第9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全市总预算和部门预算编制的具体办法,加强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预算编制、执行的监督检查。
各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财政部门的要求,结合具体情况,组织编制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预算草案。各部门的预算草案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市财政部门审核本级各部门的预算草案,编制本级预算草案;汇总区级预算草案,汇编市本级和区级预算草案。
第10条
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市财政部门应当通知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参加预算编制的主要会议,提供相关资料,并于预算草案送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前,就预算编制的有关情况,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作专题汇报。
第11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市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提交的预算草案初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预算编制的依据及说明;
(二)一般公共预算收支表及相关说明;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表及相关说明;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表及相关说明;
(五)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表及相关说明;
(六)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报表及相关说明;
(七)预算安排举借的债务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八)部门预算报表及相关说明;
(九)根据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确定的年度市本级预算重点支出情况及相关说明;
(十)市本级重大投资项目预算及相关说明;
(十一)中期财政规划;
(十二)初步审查所需要的与预算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12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情况介绍,征求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对有关问题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征求审计部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应当组织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及专业人员对部门预算草案进行审查。
第13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根据调查研究的情况,向市财政部门通报对预算草案编制及执行预算的意见、建议。市财政部门应当进行认真研究,并于预算草案送市人民政府审定前,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报告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第14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应当召开全体会议,按照真实、合法、效益和具有预测性的原则对预算草案进行审议。必要时,市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作预算编制说明,回答询问。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初审会议应当形成审查报告,内容包括:
(一)对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情况作出评价;
(二)对本年度预算草案是否符合预算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是否切实可行作出评价;
(三)对审查的部门预算草案作出评价;
(四)对市人民代表大会是否批准预算草案和预算报告提出建议;
(五)对执行年度预算、改进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绩效、加强预算监督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其他应予报告的内容。
第15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对预算草案的审查报告应当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前报送市人大常委会,由市人大常委会送发全体代表。
第三章 预算草案的审查和批准
第16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及预算草案等相关资料,由市人大常委会送发全体代表。
第17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同时审议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的审查报告。
审议可以采取分组审议、专题审议、代表团审议和大会审议等方式进行。
第18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报告时,重点审查:
(一)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市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要求;
(二)预算安排是否符合预算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预算安排是否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是否与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收支政策是否切实可行;
(四)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是否体现目标绩效的编制要求,重大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法规及规定;
(五)预算草案的编制是否完整细化;
(六)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
(七)预算安排举借的债务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八)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是否以收定支,专项用于特定的公共事业发展;
(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否收支平衡,是否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十一)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否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是否收支平衡;
(十二)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问题。
第19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预算草案时,提出询问、质询案、修正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20条
大会主席团在听取各代表团关于预算草案的审议意见,审议、通过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关于预算草案的审查报告后,提出是否批准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报告的决议草案,并将决议草案送发全体代表讨论修改后,提交大会表决。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的决议,市人民政府应当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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