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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共 4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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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3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本市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管理,保障文化娱乐市场的健康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的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下列场所: (一)舞厅、卡拉OK厅; (二)游戏机房; (三)游艺机房; (四)国家或者本市确定的其他文化娱乐场所。 本条例所称的文化娱乐经营活动是指: (一)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中的各类营业性表演活动(包括时装表演活动); (二)营业性餐厅中的各类表演活动; (三)文化娱乐经纪机构和经纪人的中介活动。
第3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以及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4条
依法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应当文明、健康、有益、安全。 禁止从事有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文化娱乐活动。
第5条
本市对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6条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文化娱乐市场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二)制定本市文化娱乐市场发展规划,实行宏观调控; (三)负责本市文化娱乐市场的监督和管理; (四)负责本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考核; (五)对为繁荣本市文化娱乐市场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的市社会文化管理处负责本市文化娱乐市场的具体管理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第7条
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县文化娱乐市场的管理,业务上受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 (二)根据本市文化娱乐市场的发展规划,制定本区、县文化娱乐市场的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区、县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四)对为繁荣文化娱乐市场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8条
各级公安、工商行政、卫生、物价、财政、税务、环保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协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9条
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应当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
第10条
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标准的经营场所及配套设施; (二)场所的建筑结构安全合理,消防设施齐全有效,并取得消防合格证书; (三)卫生、通风、防噪声等设施符合标准; (四)有规定数额的注册资金; (五)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第11条
成立营业性演出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熟悉业务并经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负责人; (二)有必要的乐器和表演的节目; (三)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第12条
成立营业性时装表演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负责人; (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排练场所和演出必需的器材设备; (三)有规定数额的资金; (四)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第13条
在本市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从事演出的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艺术表演才能。 艺术表演团体在职的专业演员要求在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从事演出的,应当取得所在单位的同意。
第14条
设立文化娱乐经纪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具备一定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的负责人及熟悉业务的从业人员; (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设施; (三)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四)有规定数额的注册资金; (五)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第15条
文化娱乐经纪人应当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从事文化娱乐业务的经历。具体条件,由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16条
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或者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开办涉外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应当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开办非涉外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组建营业性演出队或者营业性时装表演队的,应当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演出许可证》。 (四)设立文化娱乐经纪机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文化娱乐经纪机构除外)的,应当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个人从事文化娱乐经纪活动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申请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还应当同时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17条
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展示《文化经营许可证》。 演出队、时装表演队和演出人员在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演出时,应当携带《演出许可证》。
第18条
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不得聘用无《演出许可证》的演出队从事演出。
第19条
《文化经营许可证》、《演出许可证》不得出借、出租、涂改或者伪造。 《文化经营许可证》、《演出许可证》每年验证一次。
第20条
在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演出,当事人各方应当就演出内容、时间、场次、收入分成以及违约责任等签订书面演出合同,并向市或者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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