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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04-12-03 · 共 4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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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2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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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2-03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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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促进和保障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建设和可持续发展,规范高新区管理,保护高新区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高新区是指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目的,由杭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根据国务院批复,以及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划定,并统一管理的区域。
第3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高新区从事与本条例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4条
市政府按照省市共管、以市为主的原则,设立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对高新区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5条
高新区的发展目标是建设成为科技创新、制度创新、文化创新的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化、科技成果孵化和辐射、创新人才培养集聚基地。
第6条
高新区重点发展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等高新技术产业以及其他智力密集型产业。
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根据科技资源和市场需要,制定产业发展目标,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第7条
高新区的组织和个人可以依法享受国家、浙江省以及杭州市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各项政策。
第二章 市场主体
第8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依法在高新区投资、兴办企业或者设立机构。
在高新区设立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时,除法律、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营范围不作具体核定。
第9条
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由出资各方约定。但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10条
高新区的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可以实行股份期权、利润分享、年薪制和技术、管理以及其他智力要素参与权益分配的制度。
第11条
高新区应当建立和完善社会中介服务体系,为组织和个人的创新创业活动提供中介服务。
第12条
鼓励具有执业资格的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依法设立中介服务机构。
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有关政策。
第13条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兴办孵化器。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有关政策。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14条
高新区管委会负责高新技术企业各类科技项目的申报及初审工作。国家、省高新技术项目,由高新区管委会按规定向省有关部门申报立项。
第15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在高新区办理税务登记,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有关政策。
第16条
鼓励在高新区设立人才、技术产品、技术产权以及其他生产要素市场,促进人才、技术、资本以及其他生产要素有序流动。
经认定的技术产权交易机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有关政策。
第17条
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每年从其财政支出中安排不低于百分之十五的比例设立产业扶持资金,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中小企业从事创新创业活动等。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从事高新技术创新和研发的中小企业都可以申请资金支持。
第18条
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信用评价、服务和管理体系。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在信用担保、产业扶持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19条
鼓励在高新区依法设立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以融资担保为主的信用担保。
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立健全信用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机制。
第20条
鼓励境内外投资主体在高新区设立风险投资机构,从事风险投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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