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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绿化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5-12-23 · 共 7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08-13
广州市绿化条例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7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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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0
广州市绿化条例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7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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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1
广州市绿化条例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7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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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3
广州市绿化条例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7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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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加强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人居环境的自然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及其管理活动。
第3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公共绿化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资金投入,并根据财政收入状况逐步增长。
第4条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化的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绿化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交通、水务、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部门和电力、通信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5条
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
第6条
鼓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农村绿化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支持。
第7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绿化的行为进行制止、投诉和举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统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调查处理,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投诉人、举报人。
第8条
鼓励开展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绿化先进技术,保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特色乡土植物。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9条
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镇绿地系统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镇总体规划,并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绿地系统规划报批前,组织编制规划的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含绿地系统规划的内容,保障绿地系统规划的落实。
第10条
编制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保护和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符合环境保护功能,提高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按照均衡发展的原则确定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各类绿地的保护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和防护绿地等各类绿地。 编制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永久保护绿地。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保护绿地向社会公布,并在永久保护绿地的显著位置树立告示牌。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绿地系统规划划定公共绿地和防护绿地的绿线,并向社会公布。
第11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永久保护绿地的使用性质,但因下列原因确需改变的除外: (一)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 (二)行政区划调整; (三)国务院批准的重大建设工程。
第12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除永久保护绿地之外其他绿地的使用性质,但因下列原因确需改变的除外: (一)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二)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
第13条
因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原因确需改变绿地使用性质的,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征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 改变绿地使用性质减少规划绿地的,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调整规划的同时在该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内增补落实同等面积的绿地,但因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原因改变绿地使用性质的除外。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调整规划后十日内将改变结果告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14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珠江两岸等公共绿地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市政道路附属绿地和以景观效果为主的河涌附属绿地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15条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组织建设社区公园。
第16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安排配套绿化用地,其绿地率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医院、休(疗)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以及社会福利保障机构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二)高等院校不低于百分之四十,其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宾馆、商业、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及文化娱乐场所,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建筑面积不足二万平方米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四)居住区、居住小区和住宅组团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旧城改造区及城中村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其中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居住区不低于一点五平方米,居住小区不低于一平方米,住宅组团不低于零点五平方米; (五)主干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不低于百分之十五;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率应当符合国家、省的相关规定。
第17条
办公楼、居民住宅楼等建(构)筑物适宜立体绿化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进行立体绿化。具体措施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18条
公路、铁路、高压输电线走廊、江河等两侧防护绿地以及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周边防护林带由相关部门或者单位按照有关标准负责建设。 宜林海岸线应当建设防护林带。
第19条
绿地建设应当注重生态效应,增强绿地的渗水功能,不得硬底化,土方回填后的地形坡度、标高和密实度等应当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在地下建(构)筑物的地面上绿化或者在建(构)物上进行立体绿化的,绿地有效覆土层必须符合绿化工程规范。
第20条
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当配置园林建(构)筑物等设施。公园的游览、休憩、服务性、经营性等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五,儿童公园、娱乐性主题公园除外。 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种植面积,应当不低于其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五。 公共绿地乔木树冠绿化覆盖面积应当不低于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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