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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保税区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1994-05-26 · 共 3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1994-05-26
大连保税区管理条例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2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加强对大连保税区的管理,扩大对外开放,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2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大连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是海关监管下的综合性对外开放的特定经济区域。 保税区主要发展一般进出口贸易、转口贸易、过境贸易、物流和出口加工服务。
第3条
中国境内外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批准均可在保税区内设立企业和代表机构(中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4条
保税区内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代表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5条
保税区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税区管委会),在大连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对保税区的行政事务实施统一管理。主要职权是: (一)编制保税区建设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二)制定和发布保税区的有关具体管理规定; (三)按照规定审批保税区内的投资项目; (四)负责保税区内的财政、国有资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建设、房产、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管等行政管理工作;协调国家、省、市垂直管理的部门在保税区的工作; (五)负责保税区内各项基础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六)审批保税区中方人员的短期因公出境和派赴境外培训,邀请境外人员到保税区从事业务活动; (七)行使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6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保税区管委会所属职能机构的业务指导,支持保税区管委会对保税区实施统一管理。 第三章 企业管理
第7条
在保税区兴办企业,应向保税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分别办理土地使用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 经批准兴办的企业,须按规定的期限注入资本、动工兴建。如不能按期注入资本、动工兴建的,应申请延期;无故拖延的,缴销营业执照和土地使用证书。
第8条
允许在保税区的仓库内进行货物分级、包装、分装、挑选、贴商标等商业性简单加工,改造零部件组装或商品展示。
第9条
保税区内禁止兴办污染环境的项目。
第10条
保税区内企业对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及提供的服务可自行定价。
第11条
保税区内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建立财务、会计账册,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会计、统计报表。对进出口免税及保税的货物,应建立海关认可的专门账册。
第12条
保税区内企业,可自行确定机构、人员编制、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形式。企业招聘职工不受区界限制,职工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 保税区内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职工在职期间享受中国政府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
第13条
保税区内企业经营期满或中途歇业,应向原批准机关申请,经批准,办结海关手续,清理企业的税务、债务和财产,提出清算报告,缴销营业执照后,投资者的资产可以转让,外商的资金可以按外汇管理的规定汇出。 第四章 贸易管理
第14条
保税区内的贸易企业可以从事国际贸易和转口贸易,可以为区内企业、行政机构代理进口自用物资、生产资料和产品出口业务。
第15条
保税区内生产性企业可以对外承揽加工业务,可以自行进口生产加工用的原材料、零配件、半成品和出口其产品。
第16条
保税区内企业经海关核准,可以将对外承揽加工业务委托给境内非保税区企业加工,加工的产品及剩余料、件,应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全部运回保税区。
第17条
国家实行出口配额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从境内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应按国家规定办理出口配额和出口许可证。
第18条
国家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从境外运入保税区和从保税区运往境外时,免领进出口许可证。如由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使用,应按有关规定向海关交验进口许可证及有关批准文件。
第19条
国家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从境内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仓储然后再出口的,需向海关交验出口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件。 第五章 金融管理
第20条
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国内外金融、保险机构可在保税区内设立经营性机构,经营有关金融、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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