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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沙黎族自治县自治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07-01-12 · 共 5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04-20
白沙黎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共 5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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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12
白沙黎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共 5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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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白沙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自治县是黎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县内还居住有汉族、苗族、壮族等民族。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以下简称自治机关)设在牙叉镇。
第3条
自治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建设小康社会,努力把自治县建设成为团结、民主、文明、富裕、和谐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4条
自治县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维护祖国的统一、民族团结、国家安全、社会稳定。
第5条
自治县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维护安定的社会秩序。
第6条
自治机关依法保障各民族公民都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并教育他们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7条
自治县依法保障各民族公民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8条
自治县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以市场为导向,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第9条
自治县依法保护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归侨、侨眷在自治县内的合法权益。 自治县依法保护国内外投资者在自治县内的合法权益。 自治县依法保障各民族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第10条
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自治机关依法行使县级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自治机关对省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可以报经该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11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在不违背国家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原则下,根据本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修改自治条例,制定和修改单行条例,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12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当中,黎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的原则确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黎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黎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应当占有一定的比例。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应合理配备黎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领导干部。
第13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县长由黎族公民担任。副县长中应当有黎族或者其他少数民族公民。 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 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合理配备黎族和其他少数民族领导干部。
第14条
自治机关根据国家规定和自治县的实际,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依法调整自治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编制的名额,报省级国家机关批准。
第15条
自治机关采取各种措施,大量培养当地少数民族的各级干部、各种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等专业人才、技术工人和农村实用人才,选派少数民族优秀干部到高等院校培训或者到经济发达地区挂职锻炼,不断提高少数民族干部的素质。 自治机关制定优惠政策引进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对引进的各类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给予住房补贴和生活补贴,并照顾其配偶就业和子女入学。对在特困乡镇工作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对主动到特困乡镇工作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应当跟踪培养,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使用。 自治县设立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统筹解决人才资源开发事项所需的经费。
第16条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在公开选拔、配备领导干部时,可以划出相应的名额和岗位,定向选拔黎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 自治机关重视培养、选拔、使用妇女干部。在领导干部中黎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妇女干部应占有一定的比例。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部门招考录用国家工作人员时,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提出招录名额和少数民族人员所占的比例,报请省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自治县的事业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聘工作人员时,优先招聘录用当地黎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上级国家机关隶属的在自治县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招收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当地黎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第17条
自治机关加快建立健全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各种社会保障制度,实行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实行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和城镇居民以及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农村失地农民就业养老保险制度。 实行退休补助制度。在本县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工龄达到30年以上(含30年)退休时,按工资发放渠道一次性给予本人退休前的2个月标准工资补助。 第三章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18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人民检察院并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有黎族公民担任院长或者副院长、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委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黎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第19条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的诉讼参与人,应当免费为他们翻译。 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
第20条
自治机关根据国家和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结合本地方的实际,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和管理本地方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 自治机关遵循国家产业政策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在不破坏资源、不污染环境、不低水平重复建设的前提下,自主调整产业结构,自主安排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增强经济发展活力,促进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平稳快速发展。 国家在自治县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享受上级国家机关优先安排和免除自治县财政配套资金的政策照顾。 自治机关制定优惠政策,积极引进国内外资金、技术、人才,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促进本地方的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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