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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科学技术经费投入与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5-12-23 · 共 3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5-12-23
广州市科学技术经费投入与管理条例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2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保障科学技术经费投入,加强对科学技术经费的管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以下简称科技)经费投入,是指用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服务、科技普及以及相关科技活动的经费投入。
第3条
本市从事科技经费投入与管理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4条
逐步建立和完善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金融机构贷款为支撑、其他投入为补充的多渠道、多形式的全社会科技经费投入体系。
第5条
逐步提高科技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全市科技经费投入的总额按人均应当高于全省水平,全社会研究开发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国家规定的指标以上。
第6条
科技经费投入的使用坚持科学论证、优化投向、支持重点、注重效益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7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科技经费投入纳入本级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预算,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各级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科技经费投入工作的管理、指导和协调;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编制本级财政科技投入预决算,并检查、监督其使用情况;其他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科技经费投入和管理工作。
第8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财政科技投入,其年增长幅度要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科技三项费用(即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科学事业费等分别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9条
市、区人民政府在编制预算时,科技三项费用占本级当年财政预算支出的比例应当逐年增长,到2000年分别达到3%和2%以上,以后逐年增加。 科技三项费用主要用于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重大科研项目补助以及相关的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等科技活动。 市、区科技三项费用由本级科技行政部门掌握使用,并根据所支持项目的不同情况,实行无偿使用和有偿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10条
各级财政预算支出的科学事业费,以上年度的数额为基数,按财政预算支出的增长幅度逐年增长。 调整市属独立科研机构,需要改变科学事业费的数额和划拨方式的,由市科技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商定。
第11条
市、区应当筹集科技发展资金,并逐年扩大规模,重点用于支持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产业化和科技成果转化等。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科技三项费用有偿使用的回收部分,主要用于补充本级科技发展资金。
第12条
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当从基本建设经费中安排一定额度的科研基本建设费。每年度的具体项目安排,由同级计划行政部门和科技行政部门共同确定。
第13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逐年增加科技机构科研设备设施更新改造专项资金,择优支持市属独立科研机构、工程技术中心和重点实验室。
第14条
全市科技普及经费应当按省规定的标准以上安排,并逐年增加,由市、区财政分担。 科技普及经费用于科学知识、科学方法、科学思想、实用技术等的教育和普及活动。
第15条
各级科技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和招标工作,立项时要注重研究、开发和产业化的衔接。 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和实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项目管理制度,确保项目经费的合理有效使用。 未经专家进行技术经济可行性论证的重大科技项目,不予立项和安排经费。
第16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运用经济、政策手段,引导、鼓励各类企业增加科技经费投入,使其逐步成为科技经费投入的主体。
第17条
市人民政府对本市支柱产业发展领域的研究开发以及产业化科技项目,应当择优给予贷款贴息支持。
第18条
企业事业组织从事科技活动享受税收减免部分,必须用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
第19条
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 盈利企业每年用于技术开发的费用占上年度产品销售额的比例应当不少于1%,高新技术企业应当不少于5%。 企业技术开发费用年增长幅度高于10%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第20条
银行按国家规定设立科技开发贷款科目,增加科技贷款规模,已经安排的科技贷款规模不得挤占。 对列入市级以上的科技计划项目,银行应当按规定优先投放贷款。对本市重点科技项目,主办银行可协调有关金融机构采取联合贷款方式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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