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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04-09-23 · 共 3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05-23
济南市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条例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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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9-23
济南市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条例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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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素质,增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技术进步,是指各类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及工艺装备、新型材料和科学管理而进行的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含嫁接改造)、技术引进、质量管理等技术经济活动。
第3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技术进步活动适用本条例。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4条
市经济委员会负责本市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管理。 县(市、区)经济(经计)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工作。 计划、科技、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工作。
第5条
企业技术进步应当坚持在国家产业政策的指导下,与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调整企业经济结构、加强企业管理、保护环境相结合。 第二章 鼓励与扶持
第6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提高企业技术改造资金占固定资产投资的比例。
第7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不低于上年度市级财政收入百分之一的资金;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安排适当比例的资金,作为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专项资金。 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专项资金作为政府对企业的资本金投入,纳入国有资产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
第8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的科技三项费用中,安排相应比例的资金,用于企业重大技术创新项目。
第9条
企业开发的新产品在规定期限内(国家级项目二年、省市级项目一年),经财政部门会同科学技术经济(经计)委员会核准,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退还企业,用于企业的技术创新。
第10条
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者非公司制企业出资或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五。当事人依法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1条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中,经批准引进国外设备、仪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进口环节退税、减免税的优惠政策。
第12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13条
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企业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中的盈利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百分之十(含百分之十)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百分之五十,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14条
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国家规定限额内的,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免缴企业所得税。
第15条
鼓励企业创建技术开发中心。 国家、省级企业技术开发中心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关税、增值税、所得税和投资方向调节税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16条
成建制地转入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科研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独立科研单位的待遇。
第17条
鼓励、支持企业采用资产置换、合资合作、发行股票和债券等方式筹措资金,加快企业技术进步。 本市对承担国家、省、市重点项目的企业优先推荐股票、债券的发行和上市。
第18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优秀技术改造项目奖、优秀新产品奖、技术创新重大贡献奖、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成果奖,用于奖励在企业技术进步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开展企业技术进步工作和群众性技术革新、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 指导与管理
第19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工作的领导,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地区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企业开展技术进步工作。
第20条
市、县(市、区)经济(经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定期公布鼓励、限制和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限期淘汰能耗高、污染严重、技术水平落后的产品、工艺和装备;引导企业开发和应用高技术含量、高市场容量、高附加值,有利于节能、环保、增效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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