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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省级地方性法规2009-01-15 · 共 6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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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7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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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15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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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和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2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
第3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负责准备下列事项:
(一)决定开会日期,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方案;
(四)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根据需要,提出设立省人民代表大会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及其人员名单草案;
(五)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六)听取和审议会议安排意见的报告;
(七)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稿;
(八)审议上一次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九)审议上一次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十)会议的其他事项。
第4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应当组织代表进行专题调研、集中视察,了解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情况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听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为代表参加会议依法履职作准备。
第5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开会日期、地点和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向社会公布;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征求代表对拟提请会议审查的工作报告稿的意见,并在预备会议举行前将工作报告提交大会秘书处印发代表和列席人员。
临时召集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6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驻闽解放军代表单独组成代表团。
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团长、副团长。
代表团团长召集并主持本团全体会议,组织审议会议议案和报告,反映本团的审议意见,传达、贯彻主席团会议的决定和有关事项,处理本团的其他事项。代表团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以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分别推选小组召集人。小组召集人按照本团安排负责召集本组代表的活动。
第7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预备会议议程是:
(一)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
(二)表决会议议程草案;
(三)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根据需要,表决省人民代表大会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人员名单草案;
(四)其他事项。
第8条
预备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9条
预备会议召开前,各代表团审议拟提请预备会议选举和决定的事项。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审议情况,可以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决定。
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
第10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召开。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书面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11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12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13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成员在代表中产生。
除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外,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不担任主席团成员职务。
第14条
主席团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导代表大会各代表团及委员会的工作;
(二)向会议提出议案和决议草案;
(三)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报告;
(四)依法提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
(五)主持会议选举,提出选举和表决人选办法草案;
(六)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和处理意见;
(七)发布公告;
(八)决定会议的其他事项。
第15条
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
第16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必要时,由本次大会秘书长召集。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表决议案的办法;
(四)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
(五)会议的其他事项。
第17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二)根据需要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三)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四)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
(五)决定会议的其他事项。
第18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讨论重大的专门性问题时,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汇报情况,回答询问。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第19条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报告,采取代表团全体会议和代表小组会议的形式。
第20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大会秘书处。大会秘书处根据需要可以分设若干工作组。
大会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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