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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禁毒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共 3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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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禁毒条例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共 3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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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国务院《戒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大理白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3条
本条例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摇头丸)、氯胺酮(K粉),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4条
禁毒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5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毒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6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规划、组织、协调、指导禁毒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禁毒规划、措施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宣传禁毒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 (三)指导、督促本级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禁毒工作职责、完成禁毒工作任务,对开展禁毒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四)统筹协调禁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决定对毒品危害严重的地区进行重点整治,整合利用自治州的戒毒康复资源; (五)开展吸毒人员监测普查工作,组织调查、评估、分析本地区的毒情形势,总结推广禁毒工作经验; (六)建立健全和落实禁毒工作表彰奖励制度; (七)完成上级禁毒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禁毒工作。 禁毒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禁毒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禁毒工作的目标、职责任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开展工作,加强信息交流和工作协作。
第7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等形式参与禁毒工作,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禁毒工作成绩突出、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并对举报人予以保护。
第8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禁毒宣传教育工作体系,加强禁毒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开展全民禁毒宣传教育,普及毒品预防知识,增强全社会禁毒意识,提高公民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
第9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社区)应当结合实际,通过创建无毒乡(镇)、无毒村(社区),建立完善村规民约等形式进行禁毒宣传教育。
第10条
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毒品预防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
第11条
家庭应当重视毒品预防教育,未成年人的父母、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教育。
第12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应当根据禁毒工作需要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免费刊登、播放禁毒公益广告和专题节目。
第13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走私、贩卖和非法制造、运输、持有毒品; (二)吸食、注射毒品; (三)非法种植罂粟、大麻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 (四)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 (五)非法生产、销售添加罂粟壳(籽、苗)等毒品原植物的食品; (六)非法生产、经营、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七)违反国家规定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信息; (八)非法传授制毒方法; (九)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
第14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禁种铲除工作,发现非法种植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 村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小组发现非法种植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15条
娱乐场所和洗浴、网吧、宾馆、酒店、客栈等服务场所应当落实禁毒防范的规定和措施,公安、文化、工商等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娱乐场所和服务场所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张贴、摆放禁毒警示标志、禁毒宣传品,公布举报电话,发现场所内的贩毒、吸毒等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16条
邮政、快递和其他物流寄递经营者应当建立实名寄递、物品验视制度,对寄件人、收件人、托运人、提货人进行实名信息登记,对托运物品进行验视核对,发现毒品、易制毒化学品可疑物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物品托运、提取单据以及验视记录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期限留存。
第17条
从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安全管理责任,防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进入非法渠道。发现出售的可制毒特殊药品复方制剂被用于非法用途的,应当停止销售,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18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网络信息的监控和管理,发现利用网络进行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19条
零星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多次零星贩卖毒品的,应当依法从严处罚。 自治州、县(市)禁毒委员会应当通过联席会议等方式明确工作措施,建立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联动协调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加强对零星贩卖毒品行为的打击和治理。 自治州、县(市)公安机关应当适时组织打击零星贩卖毒品专项行动,有效遏制零星贩卖毒品行为。
第20条
戒毒工作按照科学收治、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要求,实行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自愿戒毒、社区康复和药物维持治疗等措施,建立戒毒康复治疗、心理健康辅导、劳动就业帮助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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