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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共 4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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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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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法规,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地方立法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从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注重地方特色。 法规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二章 立法权限
第4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法规: (一)法律规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的事项; (二)属于本市的需要制定法规的特别重大事项。 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法规: (一)法律规定由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的事项;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按照法定程序,授权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的事项; (三)其他应当由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的事项。
第5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三章 立法计划和法规起草
第6条
地方立法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制定年度立法计划: (一)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各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在每年第三季度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下一年制定法规的建议。 本市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项目。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拟订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经法制委员会审议后,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7条
制定立法计划应当按照法规的性质、内容和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确定法规的起草单位。 起草法规应当根据涉及范围和内容需要成立起草小组。起草小组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对于涉及其他部门工作职责的内容,应当事先进行协商。
第8条
在法规起草过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问题的讨论、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 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可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第9条
立法计划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实施。计划实施过程中,因情况变化需要调整的,法制委员会可以提出调整意见,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10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11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12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应当同时提交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
第13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第14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派人介绍有关情况。
第15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16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也可以召开各代表团推荐的有关代表会议,就法规草案中的重大问题或者重大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17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18条
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19条
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20条
法规经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在通过后十五日内按照规定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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