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水工程管理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共 4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水工程管理条例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共 40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加强水工程的建设、管理和保护,保障水工程的安全运行,发挥水工程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自治州内水工程的建设、管理和保护,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水工程是指在自治州内开发、利用、控制、调配、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涉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第3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水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资金投入。
第4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工程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同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水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水务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5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建设水工程,坚持谁投资谁受益原则,保护投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6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对侵占和损毁水工程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7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对在水工程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8条
自治州内兴建的水工程应当符合流域、区域综合规划。
第9条
国家重点投资建设和其他重要的水工程,其勘察、设计、建设和监理等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10条
自治州实行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水工程的建设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方可开工建设。
第11条
在自治州内兴建水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工程建设的管理和监督。水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12条
农村小型水工程建设坚持政府扶持、民办公助、自建自管的原则。自治州、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13条
自治州内的水工程,应当在建设阶段明确管护方式、落实管护责任。
第14条
自治州实行水工程产权登记制度,水工程权利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产权登记。 国家投资的水工程,经产权登记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送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15条
自治州内的水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 国家投资或者以国家投资为主建设的水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明确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投资投劳为主建设的水工程,由其明确管护方式,落实管理人员,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水工程,由投资者明确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16条
水工程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制定管理制度,执行操作规程; (三)制定调度运行计划和应急处置预案; (四)观测记录水工程运行情况,并建立档案,上报有关资料; (五)管理维护水工程,申报水工程的注册登记、安全鉴定; (六)做好水工程的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综合经营等工作; (七)协助调解、查处水事纠纷。
第17条
自治州内公益性水工程和准公益性水工程的公益性部分,其运行管理人员工资和维修养护费用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经营性水工程和准公益性水工程的经营性部分,其运行管理人员工资、维修养护费用、更新改造费用等,由水工程所有者、管理者或者经营者承担。
第18条
水工程管理人员应当参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水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19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对重点水工程设立公安派出机构,负责水工程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20条
利用水工程水域进行航运的,需经航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航运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共 2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