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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09-07-30 · 共 4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09-07-30
广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2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规范行政机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职责配置、编制核定以及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3条
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能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第4条
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的核定必须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审批,不得擅自变动。 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是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机构设置、职责配置和编制管理工作,并对下级机构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在设置机构、核定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财政的供养能力。机构实有人员不得突破规定的编制。 对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的,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对擅自超编使用的人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调配、核定工资、户口迁移等手续。
第7条
上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不得干预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不得要求下级人民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或者提高机构规格,不得要求为其业务对口的机构配备或者增加编制。
第8条
行政机构应当每年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供其机构编制管理的情况报告,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做好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
第9条
行政机构应当建立机构编制政务公开制度,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机构、职责、编制和人员配备情况,通过有效形式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机构设置管理
第10条
行政机构设置应当遵守国家和省的规定,以职责的科学配置为基础,综合设置,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合理、机构精简、权责一致、决策和执行相协调,但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限额。 行政机构应当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适时调整。但是,在一届政府任期内,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第11条
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镇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12条
设立行政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设立机构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 (二)机构的名称、职责、规格和隶属关系; (三)内设机构的名称、职责和规格; (四)与业务相近的行政机构职责的划分; (五)机构所需的编制。 撤销或者合并行政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撤销或者合并机构的理由; (二)撤销或者合并机构后职责的消失、转移情况; (三)撤销或者合并机构后编制的调整和人员的分流安置。
第13条
行政机构的职责应当依法确定。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确定行政机构的职责前,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14条
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一般应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必须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构承担职责的,应当明确职责分工。 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协调,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15条
行政机构需要调整职责的,由该行政机构提出方案,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16条
省、市、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最高规格分别为正厅级、正处级、正科级;镇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为正股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1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省、市、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内可以分别设处(室)、科(室)、股(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1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以及内设机构之间职责的调整,除另有规定的外,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1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增设内设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增设机构的必要性; (二)增设机构的名称、职责和规格; (三)与业务相近的其他内设机构职责的划分; (四)增设机构所需的编制。 撤销、合并内设机构或者调整内设机构职责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撤销、合并机构或者调整职责的理由; (二)撤销、合并机构职责的消失、转移情况或者职责的调整情况; (三)撤销、合并机构后或者职责调整后编制的调整。
第20条
行政机构及其内设机构的名称应当规范、明确,并与该机构的职责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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