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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自治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09-04-02 · 共 7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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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6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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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02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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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
第2条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是吉林省长白境内朝鲜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县享受县级市待遇。
自治县的行政区域包括:长白镇、马鹿沟镇、金华乡、十四道沟镇、十二道沟乡、八道沟镇、新房子镇、宝泉山镇。
自治县总面积2497.5平方公里。
自治县自治机关设在长白镇。
第3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是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县人民政府,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
自治县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它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第4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县自治机关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5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自治县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县自治机关可以报请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6条
自治县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自治县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7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保障各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坏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自治县内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8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保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同胞以及归侨、侨眷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合法权益。
第9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保护老年人、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第10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促进社会和谐,团结和带领各族人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同心协力,把长白建设成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民族团结、边防巩固的开放、发达、文明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第11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12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中朝鲜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代表名额和比例,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按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确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朝鲜族所占比例应高于朝鲜族人口占全县总人口比例,并应当有朝鲜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
第13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各委办主任、局长组成。
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由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的工作。
自治县县长由朝鲜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朝鲜族所占比例应高于朝鲜族人口占全县总人口比例。自治机关所属的工作部门,要尽量配备朝鲜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第14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15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同时使用朝鲜语言文字和汉语言文字。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使用其中一种语言文字。
自治县内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招收人员及对职工考核、晋级、评定职称时,应试者可分别使用朝鲜、汉两种语言文字应试。
自治县内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公章牌匾及主要宣传标记,并用朝鲜、汉两种文字。
第16条
自治县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聘用人员时,应优先聘用朝鲜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也可以从农村朝鲜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中聘用。
第17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积极培养使用当地民族,特别是朝鲜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人才,并注意在少数民族妇女中培养使用各级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18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重视国防教育,并依照法律的规定,负责民兵、预备役、兵役和战时兵员动员工作。
第19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国家机关的规定和本地方的特点及工作需要,决定和调整自治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编制员额,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20条
自治县的区域界线一经确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动,确实需要变动的,由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部门同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乡镇的撤销或者合并,由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部门同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第三章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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