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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05-10-12 · 共 3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05-10-12
珠海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2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保障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3条
接受法制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第4条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一领导、分别实施、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5条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当坚持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坚持与法制实践相结合,坚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
第6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应当带头学习和宣传宪法和有关法律知识,严格依法办事。
第7条
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 (一)教育公民依法行使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增强遵守法律、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自身合法权益的自觉性; (二)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质,保障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三)推动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学习掌握有关法律知识,促进依法管理、依法经营; (四)加强对社会团体的法制教育,促使其依法活动; (五)增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促进基层依法治理; (六)加强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增强青少年的法制观念,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8条
各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组织统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计划,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考核本行政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决定或者建议实施奖惩。
第9条
各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组织的办事机构,负责法制宣传教育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计划; (二)检查、考核各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三)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培训、考试和考核工作; (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第10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管机关。
第11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确定相应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法制宣传员。 第三章 工作责任和社会责任
第12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把法制宣传教育列入工作计划,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责任制。 各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
第13条
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众宣传与本部门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 司法机关应当向社会公众宣传法律知识。
第14条
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充分发挥文艺团体和大众传播媒体的作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第15条
各类干部管理院校应当将法制教育作为干部教育的必修课程。
第16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法制教育纳入思想政治教育课程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第17条
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负责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工作。
第18条
各类企业负责本单位员工的法律知识培训工作。
第19条
公安、工商、劳动等部门应当协助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组织的办事机构做好经商和外来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20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及其他社会团体根据自身特点,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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