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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省级地方性法规2014-09-25 · 共 4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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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2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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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25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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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规范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议事行为,提高议事效率,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2条
本规则所称常委会组成人员,是指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
第3条
常委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时,坚持实事求是,严格依法办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行使职权。
第4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5条
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6条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
第7条
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常委会秘书长根据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实际情况,召集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的有关负责人,研究提出常委会会议的建议议题,经常委会主任或者主持会议的副主任确定后,提请主任会议审议。
第8条
常委会会议的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通过后的议程如需改变,由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9条
常委会办公厅一般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0日前,将会议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
第10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或者列席会议的人员,必须按时出席或者列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须经常委会办公厅向主任或者主持会议的副主任请假。
第11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
(二)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
(三)常委会副秘书长,常委会办公厅、法规工作室、研究室以及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
(四)省辖市、州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及部分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部分全国和省人大代表;
(五)主任会议决定的其他人员。
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第12条
向常委会提出议案或者报告工作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作议案的说明或者报告工作。
第13条
常委会会议除举行全体会议外,可以召开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
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分组会议由各组的委员轮流担任召集人。
第14条
常委会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时,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15条
常委会会议期间召开的主任会议,可请各组召集人列席。
第16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经主任会议决定,省人民团体等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可以旁听;新闻单位可以采访、报道会议情况。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和所作的决议、决定,在《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湖北日报》上公布。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17条
本行政区域的下列事项应当提请常委会审议和决定:
(一)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
(五)本级财政预算的调整及决算;
(六)政治、经济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七)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及人口问题的重大事项;
(八)民族、宗教、民政、侨务外事工作的重大事项;
(九)环境与资源保护的重大事项;
(十)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
(十一)人事任免和依法决定撤销职务的事项;
(十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十三)补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四)是否许可逮捕或者刑事审判涉嫌犯罪的省人大代表,是否许可对涉嫌犯罪的省人大代表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如果因为是现行犯依法必须逮捕而又不能及时召开常委会会议,可以先由主任会议许可,再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下次会议确认;
(十五)撤销省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规章,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六)授予地方荣誉称号;
(十七)省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审议、决定的事项;
(十八)常委会认为需要审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18条
下列单位和人员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一)主任会议;
(二)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
(三)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
(四)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
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提案权不适用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
第19条
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决定不提请常委会审议的,应当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并向提案者说明。
第20条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委会的工作机构拟定议案草案,并向常委会会议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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