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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共 4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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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9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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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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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南蒙古族自治县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是由黄南藏族自治州代管的河南地区的蒙古族人民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县辖优干宁镇、宁木特乡、托叶玛乡、赛尔龙乡、柯生乡和多松乡。
自治机关设在优干宁镇。
第3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治机关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第4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带领全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的协调发展,把自治县建设成为民族团结、社会安定、经济发展、文化繁荣、人民生活富裕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5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必须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6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制定、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变通规定和补充规定,并报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颁布实施。
第7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的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自治县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8条
自治县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9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蒙古族公民应占半数以上,其他民族也应有适当名额。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蒙古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10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中,蒙古族公民应占一定比例,其他民族也应有适当名额。
自治县人民政府县长由蒙古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
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中,要有蒙古族公民;工作人员中,尽量配备蒙古族公民。
第11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同时或者分别使用蒙古、藏、汉语言文字。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对干部、科技人员和工人进行考核、晋级、职称评定时,可使用汉语言文字或者本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自治县内的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印章、牌匾,一律并用蒙古、汉两种文字。
自治县蒙古、藏语文工作机构加强蒙古、藏语文的研究和规范化工作。
第12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审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自治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蒙古族和其他民族的人员。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在审理和检察案件时,应当使用本地方通用的语言文字,并合理配备通晓当地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工作人员。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法律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时或者分别使用蒙古、藏、汉语言文字。
第13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根据本县的实际,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计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经济建设事业。
自治机关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制定特殊政策,鼓励发展非公有制经济。
第14条
自治县大力发展畜牧业生产,积极推广效益畜牧业,在提高牲畜繁活率的基础上,提高出栏率和商品率。
自治县实行科学养畜,分类指导牲畜品种改良和本品种选育,合理调整畜群、畜种结构,增加适龄母畜和良种畜比例。
第15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牧民的生产和经营自主权,稳定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积极发展多种经营,鼓励和发展专业户和经济联合体,促进牧区经济向市场化、产业化、现代化的方向发展。
第16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草原和水利建设为主,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实行以草定畜,划区轮牧,采取种草、灭鼠、灭虫等综合措施,加大草原生态治理,建立健全县、乡镇牧业综合服务体系,提高抗灾保畜能力。
自治机关建立健全草场使用管理责任制,依法承包草场,实行谁承包、谁管护、谁建设、谁使用、谁受益。草场可以依法有序流转。
第17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健全和完善畜疫防治工作机构,充实畜牧兽医工作队伍,加强畜疫防治工作。
第18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和改善生态、生活环境,严禁破坏植被、开垦草原。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实现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19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有计划地发展水电业、畜产品加工业和旅游业,合理开发利用蒙藏药资源。积极发展民族特需用品的生产和经营,并在资金、原材料供应、技术力量等方面给予扶持和照顾。
第20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以县镇规划为依据,加强交通、水利、能源、市政、通信、环保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改善投资和人居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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