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省级地方性法规2008-08-21 · 共 4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09-22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4 条
查看此版本
2008-08-21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3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提高议事效率,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2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3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4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订,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如果需要临时调整议程,由主任或者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5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将会议的主要文件同时送达。 临时召集的会议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6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请假。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之前,应当认真研究会议文件,准备审议意见。
第7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参加,才能举行。
第8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 (二)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人; (三)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 市人民政府有关委、办、局的负责人,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海事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由本市选举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其他有关人员,根据会议审议议题的需要,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列席会议。
第9条
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10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邀请社会有关方面人士旁听会议。 旁听人员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第11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以全体会议的形式听取、审议议案和工作报告。根据需要,可以召开分组会议,也可以召开联组会议。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12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13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提议案人说明,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第14条
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受主任会议委托,可以代拟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第15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写明议题、理由和具体方案。 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议案,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议案,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以前提出。
第16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或者提议案人应当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提议案的机关、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供有关的书面资料。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审议议案时提出的重要意见、批评和建议,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交由有关机关或者部门研究处理。有关机关或者部门的研究处理情况一般应当在三个月内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
第17条
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或者提议案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18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时,提议案的机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对议案的修正案。 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机构受主任会议委托,可以代拟对议案的修正案。 修正案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在议案交付全体会议表决的前一日提出。 修正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19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议案,在审议中如认为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或者主任会议提出,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研究,提出意见。
第20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