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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地方法规2009-01-12 · 共 7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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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1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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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12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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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2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议案,讨论、决定事项,进行选举,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实行一事一议、一事一项议程的原则。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认真履行代表职责,参与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对各项议案的审议、表决和选举等活动。
会议的筹备和举行
第3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召集。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该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大常委会召集。
第4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
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5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依法召开全体会议、主席团会议、代表团会议、分组会议和专门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召开专题会议。
第6条
代表应当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代表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会前应当书面向市人大常委会请假并获得同意;会议期间应当书面向所在代表团团长请假并获得同意,并由代表团团长书面报告大会秘书处。
大会秘书处负责向主席团报告代表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第7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决定并公告开会日期;
(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三)提出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四)提出主席团成员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五)确认新选出代表的代表资格;
(六)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七)组织代表视察并听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
(八)决定成立大会筹备处,负责会议的筹备工作;
(九)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8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和会议议程草案等主要事项书面通知代表。拟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工作报告、法规草案,应当于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送达代表。
临时举行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9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由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重庆警备区召集全团代表举行代表团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
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小组召集人由代表小组会议推选。
代表团会议对主席团成员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第10条
代表团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召集并主持本代表团全体会议;
(二)组织本代表团审议会议议案和有关报告;
(三)反映本代表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
(四)主持在本代表团会议上的质询、询问;
(五)传达、贯彻主席团会议的决定和有关事项;
(六)处理本代表团的其他工作事项。
代表团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第11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成员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和表决。
第12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大会主席团成员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大常委会主持。
预备会议选举和决定事项,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13条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工作,向主席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议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组成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在代表中提名,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14条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推定主席团常务主席,主任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委托一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推定主席团常务主席;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大会秘书长召集并主持推定主席团常务主席。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定本次大会各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决定大会副秘书长、大会会议日程、主席团会议日程、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以及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第15条
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主席团的决定,以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16条
主席团成员人数为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不担任主席团成员的职务,但是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除外。
第17条
主席团的职责是:
(一)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领导大会秘书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三)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议案和各项决议草案;
(四)组织审议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
(五)提出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选举和通过的人选;
(六)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提出选举办法草案;
(七)通过议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
(八)决定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日程;
(九)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及处理意见;
(十)发布公告;
(十一)其他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第18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的职责是:
(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向主席团提出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建议;
(三)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进展情况,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调整;
(四)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五)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六)根据主席团授权,处理主席团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19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大会秘书处。大会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大会秘书处成立后,大会筹备处自然终止。
大会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大会秘书处可以设立若干工作机构。
第20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及检察分院检察长不是代表的,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会前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请假并获得同意;会议期间应当向大会秘书处书面请假并获得同意。大会秘书处负责向主席团报告列席人员列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列席人员可以在会议上发言,但没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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