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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10-07-30 · 共 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0-07-30
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8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鼓励和表彰对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对外交流合作作出突出贡献、在市内外享有较高声誉和影响的市外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市外人员是指外国人、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和其他市外人士。
第3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外人员,可授予重庆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为本市引进资金、人才、高新技术和设备,并产生重大效益的; (二)在促进本市对外交往、交流,建立和发展本市对外友好城市的关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本市开发利用资源、生态环境保护中有突出贡献的; (四)为本市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经贸合作,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对本市三峡库区经济发展、移民迁建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对本市农业和能源、水利、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进行开发建设,贡献突出的; (七)对发展本市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和公益、福利事业,有突出贡献的; (八)在本市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4条
授予重庆市荣誉市民称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级各机关、人民团体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填写《重庆市荣誉市民推荐书》,并按下列规定申报: 推荐对象是外国人的,报市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 推荐对象是华侨的,报市人民政府华侨事务主管部门; 推荐对象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的,报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主管部门; 推荐对象是台湾同胞的,报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 推荐对象是其他人员的,报市人民政府人事主管部门。 (二)接受申报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综合评审。 (三)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四)由市人民政府举行仪式,颁发《重庆市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 《重庆市荣誉市民证书》由市长签署。
第5条
本市举行重大庆典活动时,可邀请重庆市荣誉市民参加,并给予贵宾礼遇。 重庆市荣誉市民进出本市口岸时,应当给予礼遇。
第6条
授予重庆市荣誉市民称号活动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列支,专款专用。
第7条
本条例由重庆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8条
本条例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