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岫岩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地方法规2012-10-30 · 共 5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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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30
岫岩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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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岫岩满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自治县是辽宁省辖区内满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县行政区域界线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动。确实需要变动的,由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部门和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充分协商,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后,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驻岫岩镇。
第3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
第4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集中力量,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的协调发展,逐步把自治县建设成为文明民主、团结进步、繁荣富裕、社会和谐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5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团结,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任务。
第6条
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条例的规定,根据本地方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单行条例,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法律、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自治县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第7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经济及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情况的,自治机关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自治县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在财政、金融、物资、技术、人才等方面的帮助,享受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比照国家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给予的扶持。
第8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
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9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障本地方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自治县境内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二章 自治机关
第10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宪法、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组织和工作。
第11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12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比例,按照法律规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在代表中,满族代表应占多数,其他民族代表也应有适当名额。
第13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由满族公民担任,在副主任和其他组成人员中,满族公民应占多数,其他民族的公民也应有适当名额。
第14条
自治县县长由满族公民担任。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满族公民应占多数,其他民族的公民也应有适当名额。
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
第15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重视人力资源开发。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特殊政策和措施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和各种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等专业人才以及技术工人,尤其注意在少数民族以及妇女中培养各级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吸引、鼓励各级各类干部和各种专业人员参加自治县的各项建设工作。对在自治县工作的干部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工作者,实行民族地区补贴;对为自治县各项建设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按照国家规定,自治县的干部、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可享受国家和省有关少数民族优惠待遇的政策,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高工资收入,达到全省平均及其以上水平。
第16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上级国家机关隶属的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外地单位,应尊重自治机关自治权,遵守自治县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规定,接受自治机关的监督。
自治县境内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的单位配备主要行政领导时,应当征求自治县自治机关的意见。
第17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公务时,使用汉语言文字。
自治县境内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牌匾、公章、文件、通告应当冠以岫岩满族自治县全称。牌匾、公章和文件字头使用满、汉两种文字。
第三章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18条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并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上级检察院领导。
自治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及工作人员中,应当有满族公民。
第19条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审理和检察民事、行政案件时,应当遵循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并以自治县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审理案件和制定法律文书时,使用汉语言文字,同时保障少数民族公民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并为不通晓汉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四章 经济建设
第20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规划的指导下,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方针,根据本地资源优势,合理调整生产关系和经济结构,自主地安排和管理本地方的经济建设事业,优化发展环境,科学发展经济,不断增强县域经济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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