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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地方法规共 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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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共 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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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变通规定。
第2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晚婚晚育应当予以鼓励,实行计划生育。
第3条
本规定只适用于本县内各少数民族群众。汉族群众与各少数民族群众通婚的,可以按照本规定执行。少数民族中的国家干部、职工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
第4条
本规定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