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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04-06-09 · 共 4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06-12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共 5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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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6-09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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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障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2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议案,决定事项,进行选举、罢免、任命,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3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同时使用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或者其中一种语言文字。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
第4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每年的3-4月份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5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大常委会召集。
第6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请假者外,应当出席会议。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第7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大常委会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决定会议召开的日期; (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三)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四)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五)确认新选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 (六)准备会议审议的议案和有关报告; (七)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8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9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各代表团预备会议召集人,召集会议推选各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各代表团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事项,如有不同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相应的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10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其他事项。预备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大常委会主持。 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
第11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主席团主持。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上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本次大会秘书长召集。
第12条
主席团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主席团决定问题,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13条
主席团职责: (一)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向大会提出议案和各项决议草案; (三)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 (四)依法提出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人选; (五)主持大会选举,提出选举的具体办法草案; (六)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和提出处理意见; (七)发布公告; (八)其他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第14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的议程: (一)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 (二)推选代表大会各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 (三)决定副秘书长的人选; (四)决定会议日程; (五)决定表决议案的办法; (六)决定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 (七)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15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听取各代表团审议有关议案的意见,提出建议,向主席团报告;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可以对会议日程提出调整意见。
第16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的议案和有关报告,由各代表团会议审议。必要时,由主席团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 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17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大会秘书处。秘书处由大会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 秘书处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的日常事务。根据需要,秘书处可以设立若干工作小组,办理具体工作。
第18条
不是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根据需要,经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可以列席会议。 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大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旁听办法由大会秘书处规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的文件和有关事项依法公布;必要时也可举行新闻发布会。 第四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19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一个代表团或者十人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大会秘书处汇总后向主席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主席团决定不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应当向大会报告或者向提案人作说明。 代表团或者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的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之前提出,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之后提出的,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第20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大会作议案的说明,并提供有关的资料。议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进行审议,或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重新审议。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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