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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隆回族自治县关于婚姻法补充规定地方法规共 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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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隆回族自治县关于婚姻法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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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2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鼓励、保护晚婚和计划生育。
第3条
结婚、离婚必须办理国家法定手续,禁止任何一方用口头或者文字通知对方离婚。
第4条
坚持婚姻自由,禁止强迫婚姻和买卖婚姻。
第5条
禁止利用宗教干预婚姻,不准以宗教仪式代替法定的结婚登记。
第6条
本规定只适用于本自治县的各少数民族群众,少数民族中的国家干部和职工按婚姻法的规定执行。
第7条
本规定报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