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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宾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12-08-02 · 共 6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2-08-02
新宾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共 66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新宾满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新宾满族自治县是满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县总面积4287平方公里。 自治县行政区域受法律保护,区域界线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动。确实需要变动的,由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部门和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充分协商,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后,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设在新宾镇。
第3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第4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根据本地的特点和需要,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自主安排和管理本地方的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5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自治机关保障地方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6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自治县境内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7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各民族公民的国防教育,依法做好征兵、民兵、预备役、人民防空、国防交通、国防设施保护及复员军人安置和优抚等工作,增强军政、军民团结。
第8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带领全县各族人民,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科学发展,集中力量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逐步把自治县建设成为民族团结、经济繁荣、人民富裕、社会和谐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二章  自治机关
第9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10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依照法律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在代表中,满族代表所占的比例,应与人口所占的比例相适应,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代表应占一定的比例。自治县内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各民族代表所占的比例,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确定。
第11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满族公民担任。在副主任和委员中,满族公民的比例应当与其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比例相适应。
第12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局长组成。县长由满族公民担任。其他政府组成人员中,满族公民应占适当比例。 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 自治县县长、副县长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理县长、副县长的任免。政府各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局长由县长提名,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
第13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在上级国家机关核定的机构和编制额内,自主确定和调整自治机关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编制内干部的自然减员及国家新增用人员指标,由自治县自行补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少数民族人员。
第14条
上级国家机关隶属在自治县的机关应当尊重自治机关的自治权,遵守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规定,接受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自治县境内隶属上级国家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的单位配备主要行政领导时,应当征求自治县自治机关的意见。
第15条
自治县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采取各种措施,引进各类专业人才参加自治县建设。注重从本地少数民族中培养各级干部和各种科学技术、文化教育、经营管理等专业技术人才。注意在少数民族的妇女中培养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 自治县自治机关申报考试录用公务员计划时,满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应占适当比例。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和事业单位在公开选拔、招聘、配备领导干部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定向选拔满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
第16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特殊政策和措施,引进各类专业人才参加自治县建设。对在自治县内工作的职工,实行民族地区工作津贴。对为自治县各项建设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17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执行职务时使用汉语言文字。文件、布告的刊头、大型会议的会标、自治县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公章、牌匾等应当使用满汉两种文字。 自治县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章、牌匾、文件、通告等涉及自治县称谓的应当冠以新宾满族自治县全称。 第三章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18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19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的院长或副院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或副检察长,应当有满族公民担任,在工作人员中应有适当名额的满族公民。
第20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使用汉语言文字审理和检察案件。少数民族公民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不通晓汉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法律文书使用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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