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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树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共 6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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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1
玉树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共 6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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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树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共 6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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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玉树藏族自治州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2条
玉树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是青海省玉树地区藏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州辖玉树县、称多县、囊谦县、杂多县、治多县、曲麻莱县。 自治州的首府设在结古镇。
第3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第4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带领全州各族人民,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坚持科学发展观,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艰苦奋斗,开拓创新,逐步把自治州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进步、民族团结、人民幸福、山川秀美、社会和谐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5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州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6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州实际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本州实际情况的,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逐步提高各民族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第7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对一全州各民族人民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教育,弘扬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和美德,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家乡,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各民族人民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
第8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保障各民族公民真正享有宪法所赋予的民主权利和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及各项社会事务的权利。
第9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的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州内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已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已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10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归侨、侨眷和归国藏胞在州内的合法权益。
第11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州内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干涉婚姻、妨碍国家行政、司法、教育制度以及生产和推广科学技术的活动。 自治州内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禁止一切邪教活动。
第12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制定、修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变通规定和补充规定并报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13条
自治州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
第14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有藏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和办事机构。
第15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州人民政府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青海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人民政府州长由藏族公民担任。 自治州人民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
第16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应当合理配备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第17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人才资源的开发利用,采取各种措施,从当地各民族特别是从藏族中大力培养各级干部、各种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等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并在妇女中培养各级干部和各类专业技术人才。
第18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执行职务时,同时或者分别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和加强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和管理工作。 自治州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公章、牌匾,一律并用藏、汉两种文字。
第19条
自治州的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招收人员时,根据国家规定的定额和条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招收、聘用当地少数民族人员。 上级国家机关隶属的在州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招收人员时,应当优先从当地少数民族人口中招收或者聘用,对下岗或者失业的少数民族人员应当给予优先照顾。 自治州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对职工进行考核、评定职称、干部选拔任用考核时,藏语言文字、汉语言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20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对在本州工作的干部、职工实行地区性优待;对长期在本州工作的干部、职工,离、退休时待遇从优。妥善安置。具体实施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 自治州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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