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自治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共 5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12-15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共 67 条
查看此版本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共 55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是西宁市大通行政区域内的回族土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县下设乡(民族乡)、镇。 自治机关设在桥头镇。
第3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自治机关行使县一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4条
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保证宪法、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把国家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5条
自治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本地方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本县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6条
自治机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不断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把自治县建设成为民主、团结、富裕、文明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7条
自治机关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自主地安排和管理本地方的经济建设事业,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提高各民族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 自治机关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保障各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管理政治、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权利。 自治机关继承和发扬优良的民族传统文化,建设具有民族和地区特点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 第二章 自治机关
第8条
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9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人员。
第10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第11条
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 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人员。 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中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它少数民族人员。
第12条
自治机关重视各民族干部的培养使用,采取各种措施从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人员中积极培养各级干部和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等各类专业人才,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并且注重使用少数民族妇女干部和各类专业人才。
第13条
自治县的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方的特点和需要,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设置工作部门,自主地安排和调剂各部门的编制名额。
第14条
自治机关加强廉政建设,密切联系群众,一切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章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15条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第16条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院长或副院长、检察长或副检察长。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其他工作人员中应当配备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人员。
第17条
自治县各民族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四章 经济建设和财政金融
第18条
自治机关在县域经济发展中,坚持依靠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充分利用资源优势,发展地方特色经济,加快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现代化进程,促进一、二、三产业协调发展的经济建设方针。
第19条
自治机关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
第20条
自治机关加强农业基础地位,依靠科学技术,调整和优化农村经济结构,以市场为导向,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引进、吸收和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科学技术,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大力发展效益农业和特色农业。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