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桓仁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12-07-27 · 共 6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2-07-27
桓仁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共 65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桓仁满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自治县隶属于辽宁省本溪市,是实行满族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设在桓仁镇。
第3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国家的地方政权机关。依法行使县级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第4条
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法律以及本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地方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单行条例,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5条
自治机关把国家利益放在首位,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在自治县内的遵守和执行,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报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6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团结和带领全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进依法行政,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把自治县建设成为经济发展、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社会和谐、人民富裕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7条
自治县依据国家方针、政策,结合本地实际,自主地安排和管理本地方的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 自治县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规定的特殊政策和优惠待遇。 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8条
自治县重视对各族公民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和民族团结教育,提高他们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水平,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第9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10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自治机关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11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自治机关
第12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13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在代表中,满族代表的名额应与满族人口在自治县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相适应,其他民族也应有适当名额。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满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应占适当比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应由满族公民担任。
第14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实行县长负责制。 自治县的县长由满族公民担任,在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满族公民应占一定比例,其他民族公民也应有适当名额。
第15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公务时,使用通用的汉语言文字。文件刊头,大型会议会标,自治县国家机关的公章、牌匾,使用满、汉两种文字。
第16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在上级国家机关核定的机构和编制总数内,自主地确定、调整自治县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报省、市人民政府备案。 自治机关自主补充编制内的自然减员。
第17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培养使用各级干部和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并注意在满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中培养使用干部。
第18条
自治机关采取特殊政策和措施,引进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自治县建设。优待、鼓励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到偏远、贫困地区工作。 自治机关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及其他劳动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自治机关对长期在自治县工作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工人和离退休人员可采取相应的优待、鼓励措施。
第19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县的企业事业单位,非经自治机关同意,不得改变自治县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
第20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隶属上级国家机关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招工招干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在自治县内招收,对少数民族人员优先录用。并在领导成员、工作人员中适当配备满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配备主要领导时应当征求自治县意见。 第三章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共 4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