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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自治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共 6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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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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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是甘肃省酒泉市管辖的阿克塞行政区域内哈萨克族人民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县的辖区和行政区域界线受法律保护,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动。
自治县下设乡镇。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以下简称自治机关)设在红柳湾镇。
第3条
自治机关依法行使县级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4条
自治机关团结和带领自治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改革开放,继续解放思想,推动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把自治县建设成为富裕、民主、团结、文明、和谐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5条
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县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机关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6条
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本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
自治机关在贯彻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过程中,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
第7条
自治机关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合理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人民生活水平。
第8条
自治机关继承和发扬优良的民族文化传统,改革妨碍民族兴旺和人民勤劳致富的陈规陋习,倡导文明、健康、节俭的生活方式,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第9条
自治机关不断巩固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10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尊重自治机关的自治权,遵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接受自治机关的监督。同时,自治机关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自治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第11条
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中,各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依据有关法律由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哈萨克族代表所占比例应略高于哈萨克族在全县人口中所占的比例。
第12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哈萨克族成员所占比例应略高于哈萨克族在全县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其他民族的成员也应当有一定的比例。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哈萨克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
第13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本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局长和委员会主任组成。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哈萨克族所占比例不低于哈萨克族在全县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其他民族人员也应当有一定的比例。
自治县县长由哈萨克族公民担任。
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
第14条
自治机关应当加强廉政建设,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经常保持同各族人民的密切联系,听取人民的意见和建议,关心人民的疾苦,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各族人民服务。
第15条
自治机关在执行公务的时候,使用哈萨克语言文字和汉语言文字。
自治县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牌匾、文头等,并用哈、汉两种文字。
第16条
自治机关要高度重视从哈萨克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中培养各级各类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注意在妇女中培养干部和各种专业人才,并注重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自治县有计划地选送各民族干部到上级国家机关或发达地区交流、挂职或任职。组织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到高等院校和经济发达地区学习、培训和进修,提高干部、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
自治机关根据本县建设的需要,设立培养少数民族干部专项经费,制定优惠政策,稳定现有人才,积极引进人才,并对做出特殊贡献和有创造发明的人员授予荣誉称号和给予物质奖励。
自治机关对在自治县内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评聘专业技术职称时,适当放宽职称评聘考试条件。副高级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由自治县自行核定。
第17条
自治县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在录用、聘用工作人员时,应当优先录用、聘用当地人员。
自治机关在录用工作人员时,对哈萨克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照顾。
第18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总额、机构设制、领导职数,报请上级国家机关从民族地区的实际考虑从宽核定。
自治机关根据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在任职时间和级别达到规定条件后,经考核合格的公务员可以享受上一级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相关待遇。
第19条
根据自治县地处高寒边远的实际,对干部职工的工资福利、高原补贴、防寒装备、取暖补贴、防尘补贴、岗位津贴、疾病医疗、探亲休假、离退休安置、子女就业等方面给予优惠。
凡户籍在自治县居住十年以上的汉族及其他少数民族公民,其子女在升学、就业时与哈萨克族人员的子女享有同等待遇。
在自治县工作满三十年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可享受全额基本工资待遇。
第20条
自治机关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制定本县流动人员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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