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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省级地方性法规共 3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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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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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以下简称《农业技术推广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农业技术推广必须遵循《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四条规定的各项原则,严格按照试验、示范、推广的程序,把农业技术普及运用于农业生产全过程。
第3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和服务网络,制定具体措施,促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水利、畜牧、渔业、农机等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第5条
农业技术推广,实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以及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科技示范户相结合的推广体系。 供销合作社、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科技人员,应当面向农村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活动。
第6条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简称县)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在上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制订农业技术推广规划、计划和技术标准,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农业技术推广计划,实行目标管理; (二)提供农业技术、信息服务,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三)指导下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群众性科技组织和农民技术人员的农业技术推广活动; (四)开展专业调查、监测、预报、评估、咨询活动; (五)宣传、普及农业科技知识,培训农业专业科技人员、农民技术人员和科技示范户; (六)对确定推广的农业技术进行试验、示范; (七)负责农业技术推广基础设施管理。
第7条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实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负责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和人事管理以及业务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对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工作负责协调和监督。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经费管理,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决定。
第8条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农业技术推广计划,结合本地实际,负责农业技术的试验、示范和推广工作; (二)提供农业技术、信息服务,开展农业技术承包; (三)指导村农业技术服务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群众性科技组织的农业技术推广活动; (四)对农民技术人员、科技示范户进行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宣传、普及农业科技知识; (五)开展各种农业技术指导与物资供应相结合的经营服务。
第9条
村农业技术服务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应当在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指导下,宣传农业科技知识,落实农业技术推广措施,为农业劳动者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10条
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应当根据农业生产的需要选择课题,加强农业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工作,提供先进、适用的科研成果,开展农业技术教育和技术培训。
第11条
教育部门和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应当互相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培训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农村基层干部和农业劳动者,提高其科学技术和文化素质。 农村普通中学教育,应当增设农业科技知识课程。
第12条
农场、林场、畜牧场、水产场等基层单位设立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与当地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联系和协作,广泛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活动,为当地农业劳动者起示范作用。 第三章 农业技术推广队伍
第13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稳定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队伍,保障和改善农业专业科技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14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部门核定后,应当及时配备。
第15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的专业科技人员不得少于百分之八十。 县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科技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专业学历,或者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函授、进修达到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科技人员应当具有中等以上专业学历,或者经过培训达到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
第16条
对在乡(镇)、村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科技人员,在评定职称时,应当主要考核其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业务技术水平和实绩。 农民技术人员通过职称评定与晋升的考试、考核合格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可以授予相应的技术职称。
第17条
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在依法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有权了解农业技术推广、生产经营情况,提出建议;对严重影 响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行政干预、违法推广农业技术以及违反技术规程的行为,有权抵制、检举和制止;依法取得科技成果和开展有偿服务获得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18条
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应当坚守本职工作岗位,宣传和执行有关农业技术推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技术规程操作示范、传授农业技术,普及科技知识,开展技术咨询、信息服务;落实农业技术推广计划和项目。
第19条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到乡(镇)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浮工资。 第四章 农业技术推广与应用
第20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实际情况,确定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制定推广计划。重点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应当列入科技发展计划,由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和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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