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沈阳市节约能源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共 4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
沈阳市节约能源条例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2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管理、开发、利用、经营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3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市节能监察中心是本市节能监察机构,负责节能日常监察工作,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对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4条
节能工作应当遵循宏观调控,依法管理,市场导向,技术进步,降耗增效,政策激励和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5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能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浪费能源的行为。
第6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对节能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7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市节能专项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第8条
市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市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年度节能计划,确定年度节能目标和节能措施,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年度节能计划,确定年度节能目标和节能措施,报市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9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确定节能考核指标体系。对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内容。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用能单位的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奖惩依据。
第10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节能信息服务平台,完善能源统计、节能政策、节能标准等专业基础数据库,定期发布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为社会提供节能指导和服务。
第11条
节能服务机构应当公正、客观地为用能单位提供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行业节能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节能技术推广能源消费统计、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12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示范工程和节能监测、宣传、培训、奖励等工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负责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运行。
第13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年综合消费能源总量3千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
第14条
市和区、县(市)统计部门应当会同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制度,完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改进和规范能源统计方法,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真实、完整。统计部门应当会同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以及主要耗能行业能源消费和节能情况等信息。统计部门每年应当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及有关部门提供年度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及其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等有关数据。
第15条
建立节能监测制度。具有监测资质的节能监测机构应当依法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测。被监测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碍和拒绝。
第16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审查。未通过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通过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单位应当遵守节能设计标准和规范;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节能设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经节能专项验收。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17条
生产、销售列入国家实行能源效率标识产品目录的产品的企业,应当在产品或产品小包装的明显部位标注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并在产品说明书中说明。
第18条
企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节能产品认证。取得认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节能产品,应当优先推广使用。政府采购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清单所列的产品。生产、销售用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
第19条
节能监察机构依法实施节能监察时,根据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印或者摘录用能单位与监察事项有关的资料;(二)对用能单位的用能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三)要求用能单位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四)对用能单位的有关产品、设备和工艺流程等进行录像、拍照;(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节能监察机构应当为用能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三章 合理用能
第20条
用能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节能管理制度,制定节能计划,落实节能措施,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二)加强能源计量管理,配备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仪表;(三)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能源统计,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四)开展节能教育,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节能培训,未经节能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在耗能设备操作岗位工作;(五)建立节能奖励制度,对在节能工作中取得节能效益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