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14-09-25 · 共 4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05-27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8 条
查看此版本
2019-11-29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9 条
查看此版本
2018-07-26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2 条
查看此版本
2014-09-25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3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和城市道路绿化、建(构)筑物附属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3条
城市园林绿化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 (三)城市生态与城市景观建设相结合。
第4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以创建山水园林城市为目标,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5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并按职责分工负责管理城市全民义务植树工作。 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6条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开展并组织、指导有关单位进行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不断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第7条
公民应增强绿化意识,依法履行绿化义务,自觉维护绿化成果及其设施。 城市园林绿化及其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制止和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8条
在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
第9条
全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区县(自治县)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根据全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编制。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市区),由区人民政府初审,经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区县(自治县)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送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各单位编制的绿化规划,由所在区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10条
市人民政府应在市区范围内划定城市绿地保护禁建区,用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予以公布。 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城市绿地保护禁建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予以公布。
第11条
公共绿地、生产绿地和城市道路绿化的规划按以下规定进行编制和报批: (一)市级管理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市区管理的,由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区人民政府和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其他区县(自治县)管理的,由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送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12条
经批准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必须严格执行,确需变更的,应按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13条
城市绿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规划指标为: (一)旧城区改造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二)新区开发建设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居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一点二平方米; (三)占地八十公顷以上的单位不低于百分之四十,污染严重的新建单位不低于百分之四十,并按规定设立防护林带; (四)学校、医院、疗养院(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共文化体育场地、部队等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其他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五)城市道路的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新建城市主干道的绿地面积不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 (六)江河溪流两岸、河滩绿地及铁路、公路两侧应按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绿化。 城市绿化专业苗圃面积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二。 第三章 建设
第14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实行分工负责制: (一)公共绿地、生产绿地、城市道路绿化和公路铁路两侧、港口、码头的绿地,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其单位负责; (三)房屋产权交叉的居住区绿地,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负责; (四)旧城改造、新区开发的绿地,由改造或开发单位负责; (五)江河溪流两岸、河滩绿地,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
第15条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的园林绿化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设单位应在规划方案的总平面图上按规定指标明确绿地范围,在初步设计时应向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送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图及说明书,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发给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未持有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的,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城市园林绿化投资应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至百分之二的比例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三)市区范围内规划用地面积八千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由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并监督实施; (四)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应在建设项目交付使用前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因季节影响不能栽植植物的,经确认后在一年内完成; (五)未按规定时间完成或绿地建设的质量和数量未达到验收要求的,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或整改,逾期不完成或整改的,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指定绿化专业单位代为绿化,其费用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定额规定向责任单位代为收取。
第16条
公园、游园、绿化广场和城市道路绿化的园林绿化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市区范围内的,由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区县(自治县)的,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送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17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必须以植物造景为主。植物种植用地面积不得低于绿化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园林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总面积的百分之三。
第18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应与地上地下各种城市设施管线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兼顾管线安全和树木生长的原则,统一安排。
第19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或施工单位承担。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章 管理
第20条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 (一)公共绿地、生产绿地、城市道路绿化,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其单位负责; (三)防护绿地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四)居住区绿地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