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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省级地方性法规2005-11-28 · 共 4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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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30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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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28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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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会议质量和议事效率,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2条
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为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3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4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密切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参加集体行使职权的活动。
第5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6条
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7条
常委会会议的会期由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需要临时调整会议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决定。
第8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一般在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主要建议议题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员及有关机关和单位。准备提请会议首次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于会议举行的七日前送达常委会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9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会前以书面形式通过常委会办公厅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应当在会议期间通报,并在《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公布。
第10条
常委会会议须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第11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有一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常委会副秘书长、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常委会工作部门负责人列席常委会会议。 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全国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和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列席会议;可以通知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12条
本市公民及有关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旁听常委会全体会议。
第13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先通过会议议程,然后按议程逐项进行。
第14条
常委会会议以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形式进行,根据需要,可以举行联组会议。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15条
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的下列事项,可以作为议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的有关事项; (二)《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确定的有关事项;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审议、决定的事项和常委会认为需要审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16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17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主任会议应当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并向提议案人说明。
第18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经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19条
提请常委会审议的议案,提议案人一般在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提出,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20条
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 审议期间,经主任会议同意,提议案人可以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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