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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共 5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05-08
新晃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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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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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新晃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政治、经济、文化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自治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把自治县逐步建设成为团结、民主、文明、富裕、和谐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3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县人民政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国家行政机关。
第4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证宪法、法律在本县的遵守和执行,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5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县级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县的实际,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本县各项事业的发展。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本县实际情况的,在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6条
自治县继承和发扬优良的民族文化传统,提倡爱国守法、礼貌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重视人的全面发展,努力提高各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倡导文明、健康、节俭的生活方式,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
第7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障自治县内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自治县的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打击、取缔邪教组织。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支持各族人民开展有益于民族团结进步和身心健康的传统节日活动和文化体育活动。
第8条
自治县逐步建立健全保险、福利、救济、优抚安置等社会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
第9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乡镇政权建设。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帮助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
第10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除侗族代表外,聚居在本县内的其他民族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各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原则确定。
第11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侗族公民应占多数,其它民族应当有适当名额。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有侗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
第12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中,侗族公民应占多数,其它民族应当有适当名额。
自治县县长由侗族公民担任。
第13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或副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副检察长中,应当有侗族公民。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合理配备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工作人员。
第14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县的特点和需要,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设置工作部门,并在上级国家机关确定的总编制内,自主地安排和调剂各部门的编制员额。
自治县所属工作部门要合理配备侗族工作人员和其他少数民族工作人员。
第15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多种形式,积极从本县各民族中培养干部和科学技术、文化教育、经营管理等专业人才,并注意在妇女中培养干部和专业人才。
第16条
自治县的国家工作人员,享受民族地区生活补贴和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津贴,其标准应当逐步提高,其他福利待遇也应当给予优待。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优惠政策,鼓励和引进各类专业人才投身自治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各项社会事业建设。
自治县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成绩显著的劳动者,授予各种荣誉称号,并给予物质奖励;有重大贡献的,给予重奖。
本条的实施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订。
第17条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听取人民的意见和建议,关心人民的疾苦,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各族人民服务。
第18条
自治县在苗族聚居的地方设立苗族乡。苗族乡乡长由苗族公民担任。苗族乡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备苗族工作人员。苗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采取适合本区域特点的具体措施。
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苗族乡的决定、命令和指示,应当适合苗族乡实际情况。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措施,帮助苗族乡加快经济社会发展。
第19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自主管理所属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其隶属关系需要改变时,应事先征得自治机关的同意。自治县境内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应当尊重自治机关的自治权,遵守自治县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接受自治机关的监督。
第20条
自治县在国家宏观产业政策的指导下,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建立科学、合理的产业结构,推动县域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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