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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地方法规共 4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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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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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公路路政管理,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公路路政管理。 本条例所称路政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为保护路产,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法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路产,是指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
第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路政管理领导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公路路产。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交通部门进行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指导村民自治组织进行村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4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部门主管全省公路路政工作。 省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路政管理工作,其所属机构具体履行所管路段的路政管理职责。 州(地、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所管路段的路政管理职责。
第5条
国土资源、公安、城建、水利、林业、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交通部门进行路政管理工作。
第6条
公路路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不得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二章 路产管理
第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公路用地范围,确定权属。公路用地范围的宽度从公路两侧边沟(坡顶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 交通部门应当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完善公路服务设施,提高公路管理水平。
第8条
除公路养护维修、改造或者交通管制等需要外,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移动、涂改公路标线或者标志等公路附属设施。
第9条
兴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以及其他建设工程,需要挖掘公路或者占用、利用公路路产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部门同意,并签订修复、改建或者补偿协议。影响交通安全的,须征得公安机关批准。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第10条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敷设、挂设管线或者设置其他设施,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并符合行车和公路附属设施安全要求。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广告、招牌及其他非公路标志、标牌,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第11条
提高建筑物与公路路肩边缘之间原地面标高的,须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负责修建排水设施,保证公路排水畅通。
第12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设的公路,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在规定期限内可以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13条
设置收费站必须经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收费站名称、审批机关、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起止年限和监督电话等内容应当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14条
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届满,必须终止收费,拆除收费设施,并向社会公布。 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有偿集资款的,必须终止收费。 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转让收费权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收费权由出让方收回;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成并经营的收费公路,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该公路由国家无偿收回,由有关交通部门管理。
第15条
凡进入收费公路的车辆,必须按规定标准交纳车辆通行费;对无正当理由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责令停驶,待其补交车辆通行费后放行。 故意堵塞收费站通行车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实施拖移。 故意堵塞其他干线公路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拖移。 第三章 路产保护
第16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范划定公路标线,设置标志等附属设施,加强养护工作,保证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17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打场晒粮、晒物、种植作物和放养牲畜; (二)倾倒、堆放废弃物、杂物或者其他非公路养护维修施工材料; (三)损毁公路排水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排灌水; (四)挖沟、挖沙、采矿、取土; (五)设置经商摊点、维修、洗车场点以及影响公路畅通的障碍物; (六)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七)其他侵占、破坏公路路产,影响公路畅通及安全的行为。
第18条
运输易洒漏、易抛撒、易触及公路路面等物品的车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和损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
第19条
进入公路行驶车辆的轴载质量和车货总长度、宽度、高度,以及车货总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超限运输车辆未经批准,不得进入公路行驶。
第20条
运载超限物品的车辆,确需进入公路行驶的,承运人应当依法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承运人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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