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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共 2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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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7
辽宁省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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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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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对古生物化石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古生物化石(以下简称化石),是指地质时期形成并赋存于地层中的动物、植物等遗体化石或遗迹化石。
化石产地和具有科学价值的化石受国家保护。对具有科学价值的化石保护分为重点保护和非重点保护。
第3条
化石保护工作贯彻以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4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化石的行政主管部门。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化石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化石保护的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文化、科技、环保、海关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化石保护的管理工作。
第5条
化石产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化石保护规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6条
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文化、科技、环保等部门,根据全国化石保护规划编制我省化石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
第7条
合理利用化石以及化石保护区,开展化石的科学研究、科普教育以及相关旅游项目等活动。
第8条
对下列化石实行重点保护:
(一)已经命名的化石种属的模式标本;
(二)保存完整或者较完整的稀有古脊椎动物化石;
(三)国内稀有或者在生物进化及分类中具有特殊意义的化石。
第9条
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等活动中发现化石的,应当保护现场,并及时向当地的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意见报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遇有重大发现的,当地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及时上报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依照前款规定发现的化石,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第10条
对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化石分布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立省级、市级化石保护区或者申请建立国家级化石保护区。管理化石保护区所需经费,由化石保护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
第11条
符合化石保护规划,具有确保化石安全的防护设施、技术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建立化石博物馆。
国有化石博物馆的事业性收入必须专门用于化石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12条
化石博物馆以及其他化石收藏单位,应当建立馆藏化石档案以及馆藏化石安全制度和定期检查制度,并报主管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国有化石收藏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应当办理馆藏化石移交手续。
第13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采掘化石。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化石博物馆等单位为了科学研究目的,需要采掘化石的,应当向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提交采掘申请以及采掘方案。在我省境内的国家级化石保护区采掘化石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土资源部提交申请。
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采掘方案进行评审,依法予以审批。
第14条
采掘单位必须按照经专家评审的采掘方案进行采掘,并遵守操作规程,保护环境,防止破坏化石和化石产地。
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化石采掘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本条例的采掘活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予以制止。
第15条
采掘单位在采掘活动结束后30日内,应当将采掘获得的全部化石清单如实报采掘所在地的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采掘出的重点保护化石,应当交由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国有化石博物馆或者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化石收藏单位保存;确有需要的,可以由有关科研机构或者高等院校保存。
采掘后不需收藏的非重点保护化石,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处置。具体办法由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16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收藏的化石捐赠给国有化石博物馆或者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化石收藏单位收藏。
第17条
禁止收购、销售重点保护化石。
经营非重点保护化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销售的非重点保护化石,应当经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加贴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标识。
销售非重点保护化石应当在指定的场所交易。
第18条
化石科研机构利用我省化石进行科学研究的,应当在科研项目结束后30日内向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科研报告副本;与国外组织、个人利用我省化石进行科学研究的,应当签订项目合作研究协议,合作研究中采集的化石归中方依法保存。
第19条
因科学研究、教学、科普展览等需要将化石运送出境的,必须经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国土资源部批准。
利用化石和化石产地拍摄电影、电视,在国内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举办展览等活动,拍摄单位或者举办单位应当制定化石保护预案,落实保护措施。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拍摄单位或者举办单位的活动进行监督。
第20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国有化石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时,未办理馆藏化石移交手续的;
(二)采掘单位未将采掘获得的全部化石清单如实报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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