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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测绘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共 3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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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测绘条例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3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3条
省测绘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测绘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研究,加强测绘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和测绘事业发展。
第5条
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开展测绘科普宣传教育活动,积极推动测绘成果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鼓励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开发利用,奖励在测绘成果社会化应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6条
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第7条
因建设、城市规划、资源调查、科学研究的需要,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测绘管理部门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其他城市或者行政区域以及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市测绘管理部门报省测绘管理部门批准。
第8条
申请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单位,应当提交论证报告、技术方案以及与国家平面坐标系统的联系方式。
第9条
省测绘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以下基础测绘项目: (一)建立、复测省内国家三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 (二)组织实施全省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三)测制和更新全省1∶10000、1∶5000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测绘成果; (四)建立、维护和更新省辖区内的区域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 (五)组织编制和更新全省行政区划图及其普通地图集; (六)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第10条
市、县测绘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组织实施以下基础测绘项目: (一)加密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及其复测,建立、复测经批准的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二)组织实施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三)测制和更新1∶2000、1∶1000、1∶500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测绘成果; (四)建立、维护和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 (五)组织实施上级测绘管理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第11条
基础测绘成果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更新: (一)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二)省内国家三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每5年至10年复测一次; (三)1∶10000、1∶5000比例尺地形图的更新周期不超过5年; (四)省、市、县行政区划图及其普通地图集更新周期不超过3年; (五)市、县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周期不超过4年。
第12条
建立数字区域地理信息系统或者与其有关的其他地理信息系统,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备案。
第13条
乡(镇)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及其标准画法图编制,由省民政部门会同省测绘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其标准画法图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14条
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本行政区域地籍测绘规划,应当与基础测绘规划相衔接。
第15条
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海域使用权证书中附具的权属界址点、界址线图或者权属面积的测绘,应当执行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由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实施。
第16条
因测绘需要进行航空摄影的,报省测绘管理部门审验资质后,由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 测绘航空摄影或者遥感的底片、数据,必须经军队测绘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17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并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测绘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从事测绘活动。 测绘资质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一)甲级测绘资质由省测绘管理部门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由市测绘管理部门报省测绘管理部门审批。 测绘资质审批的具体条件、程序和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18条
测绘单位变更所有制性质、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30日内,持有关变更材料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测绘资质变更手续;合并、分立或者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重新申办测绘资质;终止测绘业务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测绘资质注销手续。
第19条
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测绘单位信用信息公开制度,将在本行政区域内承接测绘任务的测绘单位资质、业绩、测绘成果质量情况等信息向社会公布。
第20条
实施基础测绘和重点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测绘单位应当向测绘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备案。 国外、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本省从事测绘活动的,应当在测绘项目实施前向省测绘管理部门交验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接受测绘管理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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