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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地方法规共 6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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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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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结合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自治县是甘肃省酒泉市管辖的行政区域内肃北蒙古族人民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第3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以下简称自治机关)依法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自治机关驻党城湾镇。
自治县的辖区和行政区域界线受法律保护。
第4条
自治县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坚持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积极推进全县政治、经济、生态和社会各项事业和谐可持续发展。
第5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统一,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保障各民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以及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6条
自治县在遵照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自治县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贯彻执行上级国家机关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过程当中,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
第7条
自治县保障各民族公民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工作和学习的权利,提倡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
自治机关在执行公务时,可使用蒙、汉两种语言文字。
本行政区域内的自治机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文头、印章、 会标、牌匾、主要文件以及凡用文字表述的碑文和标志等应使用蒙、汉两种文字。
第8条
自治县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公民道德规范,重视提高各民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提倡文明、节俭的生活方式和民族风俗。
第9条
自治县应当重视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所属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等基层组织建设,维护基层的稳定和发展。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上级直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应当遵守自治条例,尊重自治机关的自主权,接受自治机关的监督。同时,自治机关要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自治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第10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国家权力机关,其常设机构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11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依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由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蒙古族代表所占比例应略高于蒙古族在全县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其他民族的代表也应当有一定的比例。
第12条
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应当有蒙古族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组成人员中,蒙古族所占比例应略高于蒙古族在全县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其他民族的成员也应当有一定的比例。
第13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本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局长和委员会主任组成。自治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蒙古族所占比例应略高于蒙古族在全县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其他民族人员也应当有一定的比例。
自治县县长由蒙古族公民担任。
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
第14条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蒙古族公民。
第15条
自治县必须充分保障各民族公民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参与社会事务和进行诉讼的权利。
对于不通晓汉语言文字者,应当为其提供翻译。
第16条
自治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严格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上访、控告、申诉和意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章 经济建设
第17条
自治县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指导下,以市场为导向,根据本县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方针、政策和规划。
第18条
自治县实施牧业稳县、工业强县、科教兴县、生态立县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综合开发并合理利用水利、矿藏、牧农业和旅游等资源,推动自治县的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
在经济发展中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在投资、金融、税收等方面的扶持和照顾。
第19条
自治县依法管理和保护本地方的草原、森林、土地、矿藏、河流、湿地、冰川、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侵占、买卖、破坏和采掘。
第20条
自治县依法管理和保护境内的土地、草原、矿藏、水源、林木、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依法行使其开发权和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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