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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共 3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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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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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推进依法治市进程,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法制宣传教育通过对社会主义法制理论、法律知识的广泛传播,使公民掌握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做到依法办事,依法维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3条
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接受法制宣传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第4条
法制宣传教育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基础工作,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国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统筹规划,有组织地进行。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各负其责的原则。 市、县(区)的司法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5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 第二章 对象、内容和形式
第6条
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应当自觉接受法制宣传教育。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应当根据不同时期确定重点对象。
第7条
法制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宪法、基本法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知识和同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法律知识。
第8条
法制宣传教育的形式应当针对不同教育对象的特点和实际来确定。坚持面授教育,倡导自学,发挥传播媒介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的作用。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9条
市、县(区)设立法制宣传教育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决议、决定及方针政策; (二)制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计划; (三)部署、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并协调组织实施; (四)对本行政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比、表彰,决定或者建议实施奖励与处罚。
第10条
市、县(区)普法办公室设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是同级法制宣传教育领导机构的办事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调查、掌握各部门、各单位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实施情况; (二)培训法制宣传教育骨干;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务员和其他特定人员进行法律知识的培训和考核; (四)总结和推广法制宣传教育典型经验; (五)组织编印法制宣传教育资料; (六)办理法制宣传教育的其他事项。
第11条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列入重要工作内容,充分发挥大众传播媒介的重要作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第12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当把法制宣传教育列入工作规划,搞好职工、青少年、妇女和其他特定群体的法制宣传教育。
第13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法制宣传教育列入教育、教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各级各类干部培训机构应当把相关法律知识列入教学计划,设置专(兼)职法律教员。 中小学校应当聘请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法制工作经验的人员兼任法制副校长,协助学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第14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法律知识列入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计划,定期对领导干部和公务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
第15条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组织本单位人员学法用法,提高依法行使公共权力的能力,并结合司法和行政执法活动,向公民宣传相关的法律知识。
第16条
经济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所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
第17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向私营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工商户进行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开展必要的法律知识培训。
第18条
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流动人口、进城务工人员、失业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
第19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指定有关部门或者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20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应当有人员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辖区内的公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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