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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共 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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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共 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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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结婚的男女双方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和领取结婚证。
第3条
实行婚姻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宗教不得干涉婚姻家庭。
第4条
离婚应当按照婚姻法第四章规定办理,任何人不得代替他人办理离婚手续和领取离婚证。任何一方以口头或者文字方式通知对方离婚的,或者在离婚后强迫对方继续保持婚姻关系的,均无法律效力。
第5条
本变通规定适用于本州内各少数民族群众。少数民族中的国家职工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
第6条
违反本《变通规定》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章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7条
本变通规定自报请青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