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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共 8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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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共 8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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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2条
甘南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是甘肃省管辖区域内甘南藏族人民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州辖合作市、夏河县、临潭县、卓尼县、舟曲县、迭部县、玛曲县、碌曲县。 自治州的辖区和区域界线受法律保护,如有变动,由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部门和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自治州的首府设在合作市。
第3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4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安全和祖国的统一,维护各民族的团结,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州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要把国家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下达的各项任务。
第5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带领全州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建设富裕、民主、团结、文明、和谐的自治州。
第6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州实际,加快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全面贯彻落实上级国家机关为民族地区制定的优惠政策和特殊措施。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时,有不适合本州实际情况的,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7条
自治州内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已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8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州内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州内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9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10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培养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务人员、各类专业技术人才。重视在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妇女中,培养选拔各级公务人员和各类专业技术人才。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各类人才参加自治州的建设事业。
第11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对各民族公民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民族政策的教育,不断提高各民族公民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
第12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团结各族各界爱国人士,民主协商,合作共事,同心协力建设自治州。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基层村(居)民自治组织建设,扩大基层民主,完善基层选举制度。
第13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对各族公民进行民主与法制教育,各族公民都要学法、知法、用法、守法。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平安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确保全州社会政治稳定,人民安居乐业。
第14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海外侨胞、归侨、侨眷在自治州的合法权益。
第15条
自治州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公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群众,依靠人民的支持,倾听人民的意见,接受人民的监督。
第16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对公民的国防教育,建立健全国防动员体系,加强民兵预备役部队建设。
第17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在自治州的建设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自治机关
第18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依法选举产生。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由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藏族代表所占比例,应当略高于藏族在全州总人口中所占比例。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五年。
第19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依照自治州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第20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藏族成员所占的比例应当略高于藏族在全州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其他少数民族的成员应当有适当的比例。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藏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办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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